知识典故
身份和财富有人借以作恶,也有人借以行善。自北宋初年以来,士人实践儒家伦理,行之于日常生活,关心族人与乡党,在地方上济助贫乏,并从事修桥铺路等公益活动,在记载中也不乏见,有些士人并因此而有“长者”之称。到了南宋,理学传播日广,影响日深,加上随着时代的变迁,居乡的官户、士人比起北宋大增,官户、士人对于地方事务的关切也就比过去更为显著。
当然,不是只有官户、士人才会关怀乡里,有些没有读过很多书的人也有同样的心愿和行为,不过官户、士人以其所受的教育,应该对造福民众有更强的动机。拿官户、士人相比较,士人在这方面的表现,不逊于官户,甚至犹有过之。这可能是由于一些士人在无意进取之后,长期居住乡里,易于形成与地方上民众休戚与共之心,对邻里的急难因而比较关心。一些有同样表现的官户,其实也已经无意仕途,长期住在乡里,情况与绝意仕进的士人相同。
乡居官户、士人救济贫穷和参与地方建设的行为,在宋代史料中随处可见。何以这类行为如此常见?应与当时政府治理地方的能力有限相关。宋代无论农村或城市,贫民均占人口的大多数,即使像南宋临安这样富庶的大都市,贫民的比例也要达到50%左右,其他地方就更不用说了。众多贫民,平时的生活已成问题,如果有饥荒发生,问题就更严重。政府虽有各种济贫制度,但是能力有限。以用于赈济和赈粜的常平仓、义仓来说,这两种仓储都设在郡城或县城,施惠常只及于城市之民众,对于城市以外广大农村的贫穷救济则有鞭长莫及之感。由于政府功能不足,长者这一类型的人物在乡里有着相当大的活动空间。
以贫困救济来说,官户、士人在乡里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即使在没有灾荒的平时,他们已经常对贫民赈粮、施药、施棺、宽限欠债。到了饥荒发生时,他们更提供钱谷、竭智尽力,从事赈灾。赈米的数量,有时达数千石,甚至上万石,受益邻里有时可达一两千家,甚至数万人。
这类赈济,以个人从事者为多,但也已经出现集合众人之力,共同进行的例子。如镇江府金坛县乡居官刘宰,就曾经在嘉定二年(1209)、嘉定十七年(1224)、绍兴元年(1228)三次与人合办大规模的粥局。第一次前后施赈半年,受救济的最多达每日4000人;第二次前后施赈五十六日,受济者最多达15000人;第三次前后施赈三个月,受济人数不详。这三次合力兴办的粥局,无论倡议、组织或出资,官户和士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中第二次留有捐助钱谷者的姓名和身份,见于《江苏金石志》卷十五《金坛县嘉定甲申粥局》纪文之后,六十多人中,有官职或官称者达十八人,称乡贡进士、国学进士、国学待补生、府学学谕者达三十人,可见是以官户、士人为主干。
除了上述临时性的赈济之外,有些地区已经有了例行性的共同赈济。周必大在《谭宣义墓志铭》中介绍了吉州永新县的情形:
永新……壤沃地偏,民生自足。间遇水旱疾疫,凡邑之大家,分任赈恤之事,某家发廪,某家给薪刍,某家药病者,某家瘗死者。以是流殍稀鲜。
可知这里的富豪,每遇灾荒、疾疫,合作进行赈恤,分摊不同的责任,已经成为长期例行性的活动。
除了灾荒时的赈济之外,也有士人或官户,即使在平日,也以个人之力从事对邻里例行性的救助。例如婺州人潘好谦(1117-1170),曾以荫补官,居乡里时,灾荒时的赈济和平时的例行性救助同时推行。到后来,潘好谦的侄子潘景宪(1134-1190)仿朱熹社仓法,在家乡设置社仓,并制定详细的规条,可以说是这种平时例行性救助进一步的制度性发展。
官户、士人所参与的济助民众措施,具有制度性的是社仓。社仓在每年新陈不接时,以低利贷米给农民,到秋后收回,也是一种平时的例行性济助。
至于地方建设,无论兴修水利、改善交通、修筑城墙等与大众有关的建设,或是兴修学校、贡院这类有关于士人本身活动的建设,都可以看到地方官户、士人积极的参与。他们在倡议、出资、筹划、工程进行中,常常扮演重要的角色。有些地方建设,往往由地方官户、士人承担了大部分的经费。
何以一些官户、士人这样乐于行善?分析起来,有各种不同的动机。他们中有些人是想获得政府的旌赏,宋代政府为了劝谕富家赈粜或者赈济,悬有赏赐官爵的赏格,也确实收到若干效果。但也有许多人并非为了现实的利益,只是抱着人饥己饥之心,认为是义所当为。宋代理学盛行,这样的一种心愿,又被赋以“仁”的内涵。北宋理学家张载首先将仁从抽象的观念推论到具体的社会,而有《西铭》一文。《西铭》文中所描绘人人都能顺畅生活的社会蓝图,成为此后理学家共有的理想。从这一理想来观察当时的社会,自然应该对众多困苦的民众加以扶助。这种社会理想,也成为一些南宋士大夫设立社仓的推动力量。
摘编文献:梁庚尧编著《宋代科举社会》,东方出版中心,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