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一般的史料均以扬州1655年重修的育婴堂为清代第一个长期性的慈善机构。从1655年到雍正以诏令推动全国建立育婴普济堂的1724年之间,共有近70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全国各地的育婴、普济及其他名目的地方救济组织的增长稳定,按笔者对全国2600多种地方志所作的统计,1724年以前(不计1724年当年建立的)建立的育婴堂至少有98个、普济堂5个、施棺的善所8个,其他性质如施药、在河道设救生船、养老堂等善堂20个。
清初慈善机构的发展,无疑是直接继承着明末在江浙地区的传统。继扬州府城出现第一所育婴堂之后,扬州地区内其他各州县纷纷跟进:高邮(1656)、甘泉(1662)、仪征(1662)、兴化(1699)及同样在江北的通州(1664)和如皋(1668)。
扬州育婴社是明末诸善会中的一个,与同善会等组织类似,如由地方士商发起、有会员制度等,但育婴社特别之处,在于它的目标比同善会更具体:拯救弃婴及雇佣贫家乳妇,间接也救济了贫家产妇。同时,育婴社的组织没有同善会的政治色彩。然而,育婴堂是如何从一单纯的地方会员制组织,发展为一种颇具规模的永久性机构呢?关键之一在于善堂收入的正规化。
财务的正规化:官方的认可及官民合资
所谓收入的正规化,是指不再以无规律的个人金钱捐赠为主要收入来源,而发展稳定收入。对扬州地区的善堂而言,因地利之便,最大的可靠财源是两淮盐税补助。要取得盐税定额拨款,意味着与官方得保持密切而良好的关系,这种努力对盐商而言,是基本的谋生策略,并不特别困难:因此由盐商主办的育婴堂较易取得大量而稳定的盐税补助。扬州育婴堂早在康熙五十年(1711)年,便在收入正规化方面有突破性的发展。当年,鉴于“岁需不敷、堂宇倾颓”,绅商捐购民地,迁堂于新置之地,更重要的是,同时盐运使集商公议,决定从该年起,每年从盐税中捐银1200两给育婴堂,对每年花费约2000两的育婴堂来说,这笔款项是最主要的收入。
除了扬州地区善堂得盐税之赞助外,不少早期成立的其他育婴堂设置不动产来收取租金,以使收入趋于稳定,此时地方善士的捐赠也渐从最早的金钱转为不动产。如建于1669年(康熙八年)的兴化县育婴堂在运作了40年后,于1710年(康熙四十九年)成立了一个叫积善会的组织,令人不期然地想起约一百年前的同善会等组织,不过邑中善士所捐的不再是纯粹的会费,而还有耕地、田地的租收可以供育婴堂为经费;又如通州附近的石港育婴堂,成立于1699年(康熙三十八年),堂的经费一开始即由地方士绅所捐赠的耕地的租钱供应,而且这些已捐给育婴堂的田地都勒石为记,主要是为了避免日后各种可能的土地交割、继承问题所引起的纷争。
事实上,不少康熙后期创建的育婴堂往往在开创时就积极置房地产,如1666年(康熙五年)创建的杭州育婴堂在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重建时,为了“恐迟久不继,买田数百亩为储待”。18世纪以后,一般较有组织的慈善机构无不以置田作为主要的工作之一,虽然置产的动机不一定单纯地为了应付善堂的开销,也可能牵涉贪污舞弊问题,但是已被认定为善堂组织不可缺的部分;不少方志中有关善堂的记载都附有详细田产的登录,包括面积、性质、地点等。
管理制度的建立:轮值制与董事制
除了固定的收入之外,另一个让育婴堂等善堂可以长久生存的重要因素,就是管理组织。清代的善堂建立了两种主要的管理模式:轮值制和董事制。轮值制应是继承扬州育婴社的制度,而有中古时代在俗佛教组织的影响;董事制则可能是源自宋代以来如社仓等官督民办的赈恤组织原则。两种模式都有极悠久的历史渊源。
扬州育婴社在清初重建以后,曾经历一段财务困难的日子,创办人蔡连得独立经营育婴社数月之久。主事的闵象南后立一轮值制,让社员每人轮值一月,如果当月的捐金不足以支付开销,即由当值者补足。这个制度的建立明显地是为了应付不稳定的财源。不过轮值的构想还有更深的历史根源。南北朝隋唐时期的佛教在俗组织,如义邑和法社等组织似乎已有类似的轮值制度,这些早期的宗教团体主要轮值诵经、主持斋会等。
轮值制度在清初育婴堂很可能是最主要的管理制度。康熙初期的地方官黄六鸿,即著名官箴《福惠全书》(1694序)的作者,在这本代表当时地方行政理想的书中详细描述了标准的育婴堂模式:“延请神衿好义者董其事……每年十二人为会首,每月轮一人,使值一月之事,然会首未暇夙昔在堂,又必聘一老成有德者,居住本堂……其会首及硕德诸先生,凡有所劝募乐施者,每月择定某日会收,于三日前各会首及诸先生,即备用本堂知单传请,于是日早临本堂,值月者就本堂设馔恭候……其乐施金钱,住堂管事及值月会首同收,按名登记,于收数后结一大总,以示同事……(每月收支账目)于次月会收之日,当众交代下月会首接管……”这是轮值制的标准形式,实际上个别育婴堂的轮值制有些微差别。
慈善组织的另一种组织方式是董事制,由一至三人管理堂务数年之久,这个模式很可能源自宋代社仓制度。育婴堂采行董事制的时间通常较轮值制稍晚,一般都在乾隆时代制定,而且这些育婴堂亦有较多的官方影响。乾隆时代著名的地方官陈宏谋(1696-1771)的育婴堂构想,就与康熙时代的黄六鸿不一样,他认为育婴堂应设“堂长”及“司事”,堂长“令府县慎选品行端方、老成好善、家道殷实之士,毋论贡监生员,许神衿公举,报明入堂,地方官优以礼貌……该堂长管理三年……本司给与匾额奖励”,司事则“协同堂长照管一切事务,每月给银六钱……管理三年……给以花红匾额示奖”,很清楚,陈宏谋要推广的就是董事制,目的是为了加强官方监督婴堂的管理。董事制的行于育婴堂,是清代中后期官方势力逐渐介入民间善堂的一个结果。轮值制与董事制往往被主事人按情形所需斟酌运用。
可见,无论在人力或财力方面,清初的慈善组织的主要支柱在地方,换言之,这些慈善组织从明末到清初的制度化,几乎全靠地方社会的力量,而很少依赖中央政府的支援。在财源方面,代表中央的地方官通常只是以捐俸的方式来带动及鼓励地方人士解囊,或利用职权来方便善堂筹款。
摘编文献:
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