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科举制的影响
中国社会结构在宋代有划时代的变化,魏晋至唐代的士族豪门已没落,代之而起的是布衣阶层。社会流动随着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巩固,比前代活跃许多。有学者认为,由于印刷术的发达、科举制的开放、政府的鼓励,宋代(尤其是南宋)士人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而其中不少是出身清贫者。自先秦以来,入仕首次成为庶民阶级可以真正期盼的前景,科举成为社会地位提升的具体可行的途径。文人在政治、文化上的领导地位获得了社会共认,而士人对这种地位的认同显然比对经济地位的认同更强烈。如果说,先秦的贫士,如颜回、原宪等的形象非常鲜明及有典范性,那么南宋以“贫士”自居的士人的特点似乎在于其空前的普遍性。尽管宋代士子的“贫”亦难有客观定义,但这些自命贫穷的士人,对贫穷这个状况已经没有子贡式的质疑,甚至中举当官的,也往往以贫穷来形容及表示自己的清廉和气节。
良贱之分
良贱之分,在宋代有了全新的社会意义,主要原因是,贱民在宋代获得了法律上的解放。唐代以前的奴婢及杂户仍有许多是因入罪而被贬为贱民的,到了宋代,这类贱户已大为减少,许多奴婢其实是良民。法律上对贱民的解放让所谓的“贵”与“贱”的观念获得了更丰富的社会含义。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良贱、贵贱之分不再是僵硬的法定分等,而主要在职业性质,这在当时的家训中可见一斑,如袁采(约1140-1190)在《世范》中说道:“士大夫之子弟,”苟无世禄可守,无常产可依,而欲仰事俯育之计,莫如为儒。能习进士业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贵,次可以开门教授,以受束脩之奉。其不能习士业者,上可以事书札,代笺简之役;次可以习点读,为童蒙之师。如不能为儒,则巫、医、僧、农圃、商贾、技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子弟之流荡,至于为乞丐、盗窃,此最辱先之甚。”袁采对职业的分类,正符合宋代的科举资格限制,按自北宋后期以来的规定,没有资格应试的除了不孝不悌的人外,还包括工商异类及僧道归俗之人,考进士的更要找三人作保,以保证考生不是出身工商杂类及僧道者。
因此,虽然宋代在法律上解放了许多原为奴隶的贱户,但是社会并没有真正地更趋平等。由于社会成员的复杂化,以儒学为主的科举制的强化,贵与贱反而获得了另一种更具体而深刻的社会意义:最高者为儒业,其次为有资格应试的农民,最下贱为乞盜奴仆,中间为百工商贾等虽不属贱,但理论上无机会攀升到社会高层的人。
士人在宋代社会的崇高地位及普遍化、良贱之分日益深刻的社会意义,使得贫穷状况更不构成任何道德上的问题或焦虑,许多士人安于清贫,甚至让一些中了科举的士人宁愿放弃入仕所带来的名利而以高士自居。
另一方面,由于宋代异常发达的商业发展,社会上新的财富积累,财富与商业的观念已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但这些观念的变化,在宋代似乎只在经济思想层面上产生影响,而仍未深入个人道德的层面。学者发现,宋代已有人公然批判重本抑末的概念,而站在商人的立场上为“末业”辩护,士人兼商的也渐不罕见。不过,在宋代这个变化的开端,日益明显的商业财富仍未能颠覆四民的社会秩序及其价值观,也未能真正打破儒家传统中贫与贱的界限。
穷人成为一个社会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上有空前发展的宋代,社会发现了都市贫民阶层,这清楚地体现在宋代官方机构自11世纪起,开始对贫弱老者的长期救济政策上,这政策到了南宋更趋积极,这是前代官府所没有的。以前济贫只是宗教团体的事儿,而济贫对佛教信仰而言,有特殊的宗教意义及传教的作用,是一个普遍性的道德问题,与俗世对贫民的观念有所不同。对俗世来说,贫民主要是个制造具体社会问题的社会类别,宋代官方机构将贫民作为行政问题来作系统性的处理。宋代官方救济机构主要收容都市中贫穷的老病无依无靠之人及弃婴,所办的安济坊、居养院等开启了持续近九百年的官方济贫制度的先河。在这个财富比前代充裕而且不再控制在少数豪族手中,人身关系有着革命性的解放,同时在社会观念上贫与贱清楚有别的时代,穷人首次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类别,而且主要置身于财富最为集中、品流最为复杂的都市内。官府针对这一社会类别而设的救济机构,表明贫穷已被看做一种具体社会问题。
摘编文献:
梁其姿著《变中谋稳:明清至近代的启蒙教育与施善济贫》,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