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新式商会的涌现
中国商人社团的历史发展,在经历了行会、会馆、公所的发展过程之后,明中期以后“墟集会”这样的商人社团的出现,无疑是一种新气象。然而,这种新气象却是转瞬即逝,在明末尚未形成气候,随即就为大量涌现的会馆、公所所淹没。直至清末,由于早期资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新式商人社团才得以出现,且蔚成风气。
据现有研究成果来看,至清末,清政府颁布了《商会简明章程》,才使得各地商会相继成立,但就其起源而言,商会同样具有一个构造过程,且突破了官方的章程,成为一种比较纯粹的社团组织。
商会章程颁布后,各地纷纷照章程成立商会。上海首先于此年初,在商业会议公所基础上改设商务总会。在总商会之下,上海的商务分会也相继成立,如上海南商会、闵行镇商务分会、马桥乡商务分会等。据统计,到光绪三十一年,全国共创设了商务总会和分会约70个,而次年,一年之内所设立的商会就达108个。
从商务公所演化成商会,这是商人社团一种质的飞跃。商会出现以后,其宗旨和目标更加明确,如史料所言:“商会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如湖南成立商会之后,凡遇到关于商界应兴应革,不平不直之事,或开会议,或赴会起诉,商会均有实行解决及保护之力。就过去的商业公所而言,不过是地区性的商业联盟团体,而商会则是全国性的工商统一组织,自总会、分会,乃至更低一级的分会之分会,从属体系相当明确。另外,就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来看,商会管理人员的选举更具民主色彩。如承德商务总会会董、执事、庶务各会员,“皆由商家投票公举”(宣统《承德县志》)。综上所述,商会的出现,说明中国商人社团已进入一个成熟期。
商人社团的两重性特征
通过对经济领域中各种商人社团(尤其是会馆、公所)的考察,不难发现,中国商人社团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在明以前,只有传统的行会。这种行会,与其说是一种松散的行业性联盟,毋宁说是一种徭役组织,对传统统治的依附性极为严重。官府通过对这些铺行,采办各类物品,并由此对工商业加以控制。
第二,从明中期至清末,出现了商业性的会馆、公所。与行会比较,这些会馆、公所的社团色彩更趋浓厚,无论是同乡商人抑或同业商人,均可通过会馆、公所维系同乡或同业的感情,协调内部事务,便于商业利益的开拓。就会馆、公所的成员构成来说,公所多为同业者的联盟,而会馆更具同乡会的色彩。所以,会馆虽无行业之分,但囿于地域籍贯;公所无地域籍贯之别,却又受行业帮派的拘束,各自存在,互不相统,均非各行商人及手工业者的同一机构。同时,公所、会馆所从事的事务,亦以传统的慈善事业为主。在某些会馆、公所中,这种同乡、同行的福利事业,有时竟然达到了喧宾夺主的程度。
第三,至清末,商会这种新式社团正式出现。清末商会的成立,多由商部奏请朝廷谕准,并由商部颁发关防衿记,显然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和保护,并享有社团“法人”地位。商会有“众商业之代表”之誉,不限籍贯和行业,为联络工商各业的统一社团。它的成立,使各行业乃至各地区第一次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整体,并开始以独立的社团“法人”新姿态,登上了近代中国的 社会舞台,其势力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商会虽为新式社团,然诚如有些研究者认为的,其间新旧因素、近世民主性与封建传统性并存,具有两重性的特征:
首先,就商会领导人和组织成员的社会身份,及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而言,基本上是以工商业者为主体的民办社团。同时,商会活动经费,亦多来自工商业者的自愿捐助和自筹,与官方无涉。但以此同时,它又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官方的承认与保护,固然使商会取得了合法社团的资格,却又使商会蒙上了一层受到官方控制的阴影。从商会的实际创办过程来看,走的显然是一条自上而下的道路,官府在商会的创立过程中扮演了主导角色,而工商业者却仅仅是一种从属或依附的角色。换言之,正是因为得到了清政府及各地地方官府的扶植,各地商会才得以蓬勃发展。同时,商会又带有一些半官方机构的意味,其成员大多具有亦商亦官的双重社会地位。商会直接受商部管辖,其总、协理均由商部“札委”,并颁给“关防”。
其次,商会虽为新式社团,但继承了许多行帮传统。据苏州市档案馆所藏《苏州总商会呈工商部条陈》记载,各地商会创立之时,在组织上,“大都以各业公所、各客帮为根据”。上海商务总会的会员则区分为“合帮会员”与“不合帮会员”(后改称“分帮会员”)两类,前者是行帮公所的代表,后者则是商店企业的代表。
最后,商会成立后,有些虽建有新的办事公所,但很多仍借用过去的会馆、善堂,作为自己的办事机构,说明商会势力尚缺乏完全的独立性,从而与传统的行会、慈善组织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完)
摘编文献:
陈宝良著《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