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汾州自明万历二十三年改府,其治下大部分地区属于今山西吕梁市。改称府后的汾州下辖汾阳县、平遥县,介休县,孝义县,临县,石楼县,永宁州和宁乡县,现在除平遥县,介休市划归晋中市外,其他五县一州都属于今山西吕梁市,其中汾阳县改为汾阳市(地级市),永宁州现为今离石区,宁乡县为今中阳县。
明清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江南地区的慈善事业迅速发展,慈善机构数量多、规模大、财力充足、慈善团体普遍设立,极大地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慈善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章。而在江南地区的带动下,山西汾州府的慈善事业也在明清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
汾州的慈善机构
(一)养济院。明代政府对社会福祉事业是相当重视的。明太祖在立国之初,即诏令天下设置孤老院(后易名养济院)。汾州府下辖各县大都设有养济院,但很多地方上的养济院在明后期由于没有得到维护,大都已荒废,等到满清入关,统治者为了稳定其统治,颁布了一系列养民政策,养济院又得以重建。“每人按月给米三斗,孤老冬衣花布银十八两,在存留项下支”。汾阳县养济院还表明了救助对象,救助方式,以及资金来源,可见养济院有正规的运营模式。
(二)冬生院。除养济院外,明清时期汾州府各地还有很多慈善机构,如预备仓,义仓,常平仓,普济院,育婴堂,在介休县还设有冬生院,冬生院是吕坤于万历年间所建,和常年经营的养济院不同,冬生院只在冬季,即每年阴历十月一日到来年三月一日之间开设,目的是为那些60岁以下5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过冬的栖身之所。因为这些人不属于60岁以上由养济院救济的对象。冬生院备有火炕等取暖设施,而且被褥要足够厚实,每月支给的布棉酒肉等也有详尽的标准。吕坤还规定,收养的老人每十人指派一人负责照顾,他们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应从事“纺花、捻线、打席、织簾”等劳动,所需的工本由官方借贷。
(三)义仓。《乾隆·孝义县志》:“乾隆十二年,知县李方泌创捐义仓,是年邑士民共捐粟穀两千六百五十四石,嗣后所捐无案可稽。义仓亦春借秋还,歉收减息,每仓设立仓正副各一人专司经理。凡出入千石准以三十石作饭食纸张费,当时义仓条例原定所捐之穀以三分建仓,今孝义仍寄贮各寺庙,固以工矩未能骤,举然虽无常社诸第仓正副无出纳,秉承每因贫民不完易致亏缺而仓正副有因以不轻出借致有霉变,是亦有司之不善为主持也”。根据记载,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义仓的运营方法,即由知县创建,百姓共同捐穀,义仓实行春借秋还的借贷规定,并且表明了实行管理者负责制,由此可见慈善机构的运营有很完整的规则,而完善的义仓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救助贫民的作用。
(四)常平仓。《乾隆·孝义县志》:“常平仓二处,一在宣化坊仓巷之北,一在县署之东,共实贮额定粟穀两万石,又贮溢额粟穀二千二十一石零。罚邑贮穀自顺治十一年起始以民间词讼量罚贮仓,每案不过数石或数十石而止。时即有孤贫之赈亦节次支销,存仓无几。至顺治十七年,积有五百余石,始令民间领借,每石加息三斗,获有息穀而量罚之例止。康熙元年,每石止收息一斗,令同城官每岁量捐若干,节年仿,而亦节年支销孤贫囚犯等口粮。”常平仓贮穀最先由民间进行诉讼的人所交纳的罚粟积累,等有一定量的积穀后,开始向百姓借贷,随着常平仓中粟穀的储量增加,向百姓征收的利息相应减少,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救济的一种手段。
结语
明清时期山西汾州府的慈善救助机构和民间慈善救济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对当时社会中处于贫困状态的老人、孩童、妇女、废疾有病者等社会弱势群体,都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同时,这些慈善救助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当然也有一些慈善救助机构由于监管不力,只是徒有其表,并没有真正起到救助作用,如在《乾隆·孝义县志》中记载有:“育婴堂在南稍门外路西东向,瓦房三间,雍正年始建设,然自设后从未济一老病育一婴孩,徒存其迹而已。”但是我们也不能苛求,毕竟在封建社会能够出现救助百姓的慈善机构,不管其结果如何,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吴五燕著《明清时期山西汾州府的慈善事业》,【文史研究】《人间》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