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救助主要是由官府承担的。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灾害赈济,二是日常救助。
中国自秦以后,一直实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中央集权制度构成的三个主要条件是:君主独揽大权且君权至高无上,以中央政权有力管辖的地方行政制度,以君权强力统率的官僚制度。也正因为如此,官僚政治特征明显。“在这种形式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国王的语言,变为他们的法律,国王的好恶,决定了他们的命运(官运和生命)结局,他们只要把对国王的关系弄好了,或者就下级官吏而论,只要把他们对上级官吏的关系弄好了,他们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不顾国家人民的利益,而一味图所以自利了”。在官僚主义无比坚强的政治环境下,无论是严刑峻法,还是姑息养奸,都不能改变官僚政治的腐败,因此,官办救助机构的腐败与不作为,乃是一种通病。如号称官办救助机构完善的宋代,也因为“吏不奉法,但为具文,韭缘为奸,欺隐骚扰,元元之民,未被惠泽”,导致各种救助机构名存实亡;还因为“小人乘间观望,全不遵奉。已行之令,公然弛废,怀奸坏政。如居养鳏寡孤独漏泽园安济坊之类,成宪具在,辄废不行”。即便是有众多的救助机构,往往不能够起到救助的效果,还有可能为官吏牟利作弊通过方便,如常平等仓“岁久法玩,吏缘为奸。州县监司,习以为常。事有稽缓至累年不决,文移取会,辄不具报,赴诉省部,日常有之,民失其平”。拖延不办是官僚常态。而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侵吞盗窃也在所不免。“有一年之间。一县拖欠常平免役坊场等钱至数万贯石,并逃亡诡名,失陷本息者,不可胜计。或人吏冒税户姓名给纳拖欠,或当职官纵容知情,冒请钱谷,以新盖旧,支收不实”。弊端重重,民失其养,官得其利,而官吏对于民众更是漠不关心,“旧制立养济院、惠民局以济穷察病。今院概非穷民,处局又弗核实,鳏寡孤独何利哉”。因此“非孤贫而贸易隶其籍,实孤贫而反不得侧其列”。养济院的名额成为官员手中的财富.而管理者也往往将自己的亲友厕身于内.以至于“会头因而盘据其问,亡者十不开一,存者十不给一,而利归一人”。“在统治者眼里,一个名额不仅仅意味着一名孤贫,更重要地,它意味着一项钱粮的征收”。在传统的量入为出的财政体制下,再加上官吏日益贪污腐化.也就无怪乎传统的官营救助机构时兴时废、时宽时严了。官营社会救助机构所反映出的“政府失灵”现象,既有偶然,也有必然,其必然也是与朝代盛衰息息相关的。
在传统儒家控制型的管理体制下,一切制度都是按照“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上者也”的原则所制定,因此能够给社会提供救助的,只能够由官府操办,是“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责令官司收养,可谓仁政矣”。在儒家看来,个人的救助活动与政府的仁政是不能并存的。因为个人救助活动的存在意味着政府的不“仁”。所以儒家思想对民间救助活动有很大的排斥性。子路曾在卫国出私财救贫,孔子止之日:“汝之民饿也,何不白于君,发仓廪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已之德美矣”(《孔子家语·致思》)。在孔子看来,无视君王的权威擅自开展救助活动,不仅是沽名钓誉,而且有影射君王无能之嫌。基于这种认识,官府对于私人救助活动是十分关注的.也不想使之脱离官府的控制。如好佛的武则天,对寺院救助贫病之人采取管控,不但“置使专知”,而且管控其财政。即便如此,朝廷也不放心,所以唐玄宗开元五年(717),宰相宋璟奏称:“悲田养病,从长安已来,置使专知,且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按比各有司存;今遂聚无名之人,著收利之使,实恐逃捕为蔽,隐没成奸,昔仲繇仕卫,出私财为粥,以施贫者,孔丘非之,乃覆其馈,人臣私惠,犹且不可,国家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罢之,其病患之人,令河南府按比分付其家”。朝廷也因此加强管理的力度,在限制各寺院收留贫病的同时,增加官府的投入。公元845年,唐武宗尽废天下僧寺,“两京悲田养病坊,给寺田十顷,诸州七顷,主以耆寿”。即便是后来恢复寺院,官府也不再赋予其救助贫病的权力。北宋在经济繁荣之时,由官府承办各种社会救助机构。成为社会救助的主导.其“救贫政策所引起的关注及批评,已有类似近代国家福利政策之处”。官府承办,既与王朝盛衰息息相关,也受到官僚体制的影响。如明代的养济院,在吏治清明的时候,还是有一定的效率的,而在吏治腐败的时候,官方的救助机构根本不能发挥作用。官办社会救助机构,在传统的政治体制下,是很难适应发展的社会,因为任何更改“祖制”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叛逆,而官僚制度的惰性,也不会使救助机构发挥最大的效用。值得一提的是,在不违反“祖制”的情况下,统治者往往也会有一些变通,而官府也会采取一些补救策略,进而将民间力量纳入社会救助体制之中。如清代旌表乐善好施、急公好义的政策出台,鼓励民间参与社会救助的措施。“官方需要利用地方资源,而地方资源也希望得到官方保护,社会救济体系的‘官民合作’特色,给社会救助发展带来了生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地方官的确更在意慈善组织,有的甚至发挥了领导建堂的作用”。构建官民相得的社会救助体系,不能够忽略官府的作用,但在具体构建中,官府应该发挥监督的作用,而不是过多地干预民间社会救助组织的具体事务。
总之,历代王朝对民间参与社会救助始终怀有戒心,对民间参与社会救助的管控相当严格,不但设置很高的门坎。而且干涉其具体事务,即便是允许民间力量涉足社会救助领域,也不能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更不能够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不过,在传统的体制之下,官府如果能够发挥其能动作用,还是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如发生在1876—1879年的“丁戍奇荒”。官府对于李金镛、胡光镛、经元善等一批江浙闽粤绅商发起的义赈活动和建立的协赈机构,采取不干涉其具体活动的办法,使西方传教士、在华外交官和商人组成的中国赈灾基金委员会,向海外募捐款项204560两白银,分期分批由传教士解往灾区,再由另外的传教士进行分发。一个涉及北方五省、受灾人口近两亿的大灾荒,居然借助民间力量得以安抚,也创造了人类救荒史的奇迹。在具体救助过程中“且为异族诮。抚膺诚可差。何如行善举,慷慨法欧洲。筹赈设公所,登报乞同俦。乞赐点金术,博施遍神州”(《郑观应集》)。在官府已经不具备振恤能力的情况下,这种借鉴西方慈善救济的组织形式,已经具有制度开放性的特点。“丁戍奇荒”的救助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而如何构建官民相得的社会救助体系。无疑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充分发挥民间的积极性.而不是过多地干预他们的救助活动,更不能够借助民间的积极性而由官府敛财,这也是历史的经验教训。
摘编文献:柏桦、吴爱民《论中国古代官设救助机构的得与失》,《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