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宋代佛家慈善事业十分发达,慈善已经成为宋代佛教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朝廷甚至将进行慈善事业作为度僧和高僧评判的重要标准之一。例如积极参与赈济者,可发给度牒。再如,参与慈善事业成绩突出的僧人有国家奖励机制,宋代朝廷常常招募精通医药学的僧人来管理“安济坊”等医疗慈善机构,并且规定“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牒各一道”(《宋史·食货志上》)。宋代佛寺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范围是十分广泛。
宋代佛教慈善事业的类型及经营模式
对宋代佛教公益慈善事业做过专门研究的黄敏枝教授,曾经把宋代佛教公益事业主要分为五大类:(1)“桥梁的兴建与维修”;(2)“水利事业的修建与维护”;(3)“道路的修建与其他项目”;(4)“救济事业——养老、济贫、赈济、慈幼、医疗”;(5)“慈善事业——漏泽园(公共坟场)、义冢、浴室”。可以看到,当时佛教从事的公益事业主要都是长期性的。公共墓地、养老院等当然需要长期投人运营,而即便是修桥、修路、兴办水利设施,也存在一个长期维护的问题。建筑桥梁、道路、水利工程等,短期投入人力、物力兴建并不十分困难;但养路、养桥、对水利设施的常年维护,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投人,有专人维护。在宋代,养桥、养路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常年维护,一般都是交给佛教寺院去完成,普遍采用“守以僧,给以田”的模式。
所谓“守以僧,给以田”,是指委托佛寺僧侣长期维护某项社会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长期运营某项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官员、地方社会民众相应给与佛寺资金等方面的资助或报偿。最常见的办法是地方官员或民众集资,送给佛寺僧侣一些田产,田地中的地租收人归佛寺僧侣支配用度,但作为相应的义务,佛寺僧侣必须常年保障某项公益设施的正常运行,如养桥、养路,经营公共的福利院、义冢等等。宋代僧侣广泛参与大型公共建筑的设计建造,涌现了一批著名的桥梁、建筑专家,如释怀丙(《宋史》卷四六二释怀丙传)、喻浩(《宋朝事实类苑》卷四三仙释道僧)等。在这些公益建筑中,尤其以僧侣参与桥梁建筑维修最为突出,甚至时至今日,我们在田野调查中,仍能发现我国南方许多地方的古老桥梁,仍常以某位神僧为保护神,著名的如“泗洲大圣”(僧伽大师)信仰等。
可以看出,虽然有个别僧侣不负责任的情况存在,如“主僧去来不常,悉以田租为淄徒之粥食”,但还是应该肯定“桥上设庵,以田养庵,以庵养僧,以僧养桥”是宋代桥梁养护的常态。不仅地方官员“郡守”,普通民众“里人”、“邑人”也捐买田产给僧侣佛寺,委托他们长期维护保养桥梁。僧侣的维护工作,对于桥梁能否发挥公益实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否则就会有“庵废桥亦毁”的情况发生。总体来看,这种“守以僧,给以田”的运营模式是比较成功的。
佛寺的组织运营到底具有哪些制度性特点,让宋代各级政府如此放心地将如此众多的公益公营事业长期交给佛寺僧侣经营管理,佛寺僧侣又是如何能胜任这些连政府和地方人士都觉得棘手、难以解决的任何呢?
宋代佛寺承办社会慈善事业的制度性优势
世人喜欢将重要的事业委托佛寺办理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委托私人家庭,难免后世子孙不能长久,“人之子孙,不皆才且贤”;而佛寺收徒则可以选贤,“佛氏之子若孙,率以义合,必择焉而得其人”。因此有学者认为佛寺“往往于千数百岁而不坠,世家大族弗如也”,佛寺的这种稳定性,在制度上保证了“迹以所凭,藉以永久”。正因为如此,甚至中古时期中国士大夫祭祀祖先的任务主要是委托佛寺,即在功德寺中完成的。虽然也存在个别僧侣玩忽职守的情况,如宋代文豪苏辙家的功德坟寺一度“人失烹饪,田失灌种”的情况;不过总体来说,当时世人更担心,后世子孙人丁不济、迁徙外地或腐败无能、不能保持家产,很容易断了祖先祭祀香火。可以说宋人对佛寺稳定性、公信力的信任程度,超过了对自己后世子孙的信任程度。
可能会有读者疑问,中国长期以来不一直是宗法制盛行的国家吗?为什么宋代会奉行功德寺,祭祖为何也要采用“守以僧,受以田”的模式,宗族不内部解决?进而可能还会疑问,为何宋代的各项公益慈善事业,不让地方士绅宗族去兴办,而是一定要委托佛寺僧侣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宗族制度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绝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在我们比较熟悉的传统宗族制度,是明代中后期“大礼议”之后才最终定型。宋代的家族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社会功能上,都与明清传统宗族制度差别很大。明嘉靖年间“大礼议”之后,庶人祭祀始祖、远祖,兴建祠堂才合法化。宋代士大夫阶层也热衷于委托佛寺僧侣祭祀祖先的原因,笔者认为,需要联系宋代的遗产继承、户绝制度,通盘考虑。
古代医学远没有现代发达,如果仅按生物学意义上的直系血亲传承,很容易出现后辈无男丁的情况发生。明清采用的方法主要是过继、宗祧等办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族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人员组织方式。宋代的宗族制度,收族能力,远没有明清发达;这也与宋代推行的户绝立嗣、遗嘱继承制度有关。与明清相比,宋代政府对家族无后立嗣的控制是相当严格的。而宋代政府对过继、宗祧进行严格限制的原因,是宋代政府规定户绝财产可以部分充官,而这在明清是很罕见的。宋代宗族组织制度,收族能力尚没有明清发达,宋代家庭、家族相对势单力薄,很容易被官府等欺压;后代很容易出现户绝,财产人官的情况。相比之下,僧人师徒相承,并不用担心“户绝”的问题,这在体制上保证了,委托佛寺长期承办各项公益慈善事业的可靠性。
宋代以后,宗族组织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特别是朱熹《家礼》的逐渐流行并取得正统地位,明清众多宗族拥有庞大的共同财产,作为控产集团的宗族组织发挥了包括互助慈善在内的众多社会功能;佛寺的重要性才相对下降。(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张雪松《中国古代慈善公益事业与佛教制度文化—以宋代寺院传承的制度化保障与优势为例》,《佛学研究》2017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