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积德行善、扶危救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西方,慈善事业亦是一种高尚而受人尊敬的事业。慈善精神代表着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是各民族共同拥有的精神财富。中国自古就有民间互助的善行义举,慈善活动源远流长。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民间慈善与政府救济并存,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社会责任。以士绅、商人、寺庙、道观等为主体的民间慈善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影响力极大。与民间慈善活动相比,官方的救助活动在救济效果及效率上就相形见绌。虽然两种形式的慈善活动相对独立,但在中国古代社会灾害频繁的艰难岁月里,却互为补充、相互影响,共同帮助广大的受苦百姓渡过难关。
两汉民间慈善事业及其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汉的民间慈善事业是政府社会救济的有力补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贫富分化加剧,加上天灾人祸,导致社会紊乱,动荡不安,慈善活动也随之产生。两汉时期,由于灾害频繁,加上人为祸乱,官府的欺压剥削,造成贫富差距加大,流民不断出现等社会问题。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社会救济保障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连年灾荒,府库空虚的状况还是不绝于史。就连堪称“府藏充盈”的汉武帝时期,也只是在“国家亡事,非遇水旱”,才能“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馀财”。(《汉书》)所以,单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应对社会经济的凋敝局面。因此,民间慈善之士的捐赠和借贷就显得极其重要。例如,“黄香字文彊,江夏安陆人也。十二年,东平清河奏妖言卿仲辽等,所连及且千人。香科别据奏,全活甚众。每郡国疑罪,辄务求轻科,爱惜人命,每存忧济。延平元年,迁魏郡太守。时被水年饥,乃分奉禄及所得赏赐半赡贫者,于是丰富之家各出义谷,助官禀贷,荒民获全”(《后汉书》)。又如,安帝时,“连岁灾荒,府藏空虚”,安乡侯张禹“上疏求入三岁租税,以助郡国禀假”。 (《后汉书》)再如,顺帝时,“羌虏数反”,任城孝王刘尚的孙子刘崇“辄上钱帛佐边费”(《后汉书》)。上述善举对朝廷开展荒政民生救济,抚恤安定百姓,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两汉民间慈善事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宗族互助,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等作用。宗族内部的扶危救困、抚恤孤寡等慈善救济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劳动所需的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强族人间的团结友爱。两汉政府所采取的社会救济行为,虽然对贫苦大众的物质生活有所帮助,但却很难削减因尖锐的阶级矛盾及较大的贫富差距所带来的怨恨情绪。再加上当时社会生产能力有限,用于救济的物资,如谷物、银两较少,而贪官污吏在灾荒时克扣灾粮,摊派征税,往往导致民不聊生。宗族族长及有钱势的族人对宗族内部成员的救济,却能在解决贫苦族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对缓和社会矛盾的激化颇有帮助。
3、形成了以士人为主体的民间慈善事业救助模式。士人历来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精英与中坚阶层。由于汉代儒学处于独尊的地位与政府的大力提倡,士人阶层逐渐壮大并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士人们抚恤穷困,赈施灾民,不仅实现了其作为文人知识分子以兼济天下为己任的理想,同时还起到了示范作用,成为民间慈善活动的表率。
由于两汉民间慈善事业处于我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滥觞时期,加上当时社会条件的限制,致使这一时期的慈善活动深刻地刻上了时代的烙印,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的局限性。宗族互助固然是两汉时期民间慈善事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仅局限在宗族内部及乡邑,仍停滞在“独亲其亲”的范围内,“仁爱”的实施不够广博。这虽然对社会上的贫困孤寡有一定的救助,但所凭仅是施救者的主观意愿,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很多穷困者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
2、慈善救助行为主体单一。两汉时期民间慈善事业的施救者大部分是王公贵族、地方官僚,即使宗族族长也常是身兼官职。两汉采取察举取士制度,士人得到重用。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多数士人以振穷救困为己任,成为慈善救助的主体。至于拥有巨大社会财富的富商大贾通常并不乐于参与社会救济,即使参与也往往是受名利等的驱使。如武帝时河南的卜式,捐钱二十万给河南太守安抚流民,实是为求得社会良好的声誉,正如史书所载,“上于是以式终长者,乃召拜式为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尊显以风百姓”(《汉书》)。而平民百姓大多穷困潦倒,本身就已是受助对象,更加无余力救助他人。
3、目的动机的复杂性。有些人散财并不是出于善心,而是为了消财免灾;有些则是生逢乱世,便将钱财散发,隐遁山林。如袁闳“见时方险乱,而家门富盛,常对兄弟叹曰:‘吾先公福祚,后世不能以德守之,而竞为骄奢,与乱世争权,此即晋之三郤矣。’延熹末,党事将作,闳遂散发绝世,欲投迹深林”(《后汉书》)。有些则是受道佛“善恶有报、积善求福”思想的影响,将一己之私同别人的生死联系在一起,从而把慈善变成了一种交易,带有很强的功利色彩;有的人则是为了报私人恩怨或是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行善。例如,“天风元年,琅琊海曲有吕母者,子为县吏,犯小罪,宰论杀之。吕母怨宰,密聚客,规以报仇。母家资素丰,貲产数百万,乃益酿醇酒,买刀剑衣服。少年来酤者,皆赊与之,视其乏者,辄假衣裳,不问多少”(《后汉书》)。又如“安成孝侯(刘)赐字子琴,光武族兄也。兄显抱怨杀人,吏捕显杀之。赐与显子信卖田宅,同抛财产,结客报吏。”(《后汉书》)再如郑太“家有馀资,日引宾客高会倡乐,所赡救者甚众。乃与何颙、荀攸共谋杀卓。”(《后汉书》)显然这些都已背离了行善的救贫济困这一最本质的精神。
4、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撑。两汉民间慈善救济活动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救助行为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更没有将其制度化和社会化,因而其发展会受极大的制约。到了宋代,以士人为主体的慈善模式逐渐被替代,民间慈善事业呈现才出现较正常的发展状态。
以上因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汉时期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是作为我国古代民间慈善事业兴起的阶段,两汉时期民间慈善事业所起的积极作用和借鉴意义仍是不可磨灭的。(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陈淑燕《两汉民间慈善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