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时期,其间虽然也有过战乱和动荡,但总的来说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安定,与这种情况相适应,中国佛教在这一时期呈现出从未有过的盛况。与此同时,佛教的慈善事业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出现了一些其所独具的特点。
一、佛教慈善事业覆盖范围广,受惠人数多
唐宋时期江南地区的佛教慈善事业涉及面极广,覆盖了社会公共工程、医疗卫生事业、贩灾救灾、社会救济等诸方面,取得良好的社会成效。如在兴修桥梁方面,据黄敏枝研究,有名称可考的由僧人包括少数道士建造的桥梁,宋朝仅福建泉州一地,即达四十九座之多,而福建与两浙二地则更多达数百座。从活动范围看,这时期的佛教慈善活动从总体来上看,比之前佛教的慈善活动范围有所扩大,如佛教僧侣还积极参与官方的慈善活动,在各种官办慈善机构中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宋代的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广惠坊、安养院、济民药局、漏泽园、慈济局等机构均有僧人的参与,他们在养老、慈幼、医疗、社会救济、掩埋尸体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从受助的对象来看,多为社会下层的贫民、难民等社会弱势群体,因为佛经本身就强调在敬田和悲田中,“此二种田,悲田最胜”,“敬田者即是佛法僧宝,悲田者贫穷孤老乃至蚁子”,贫穷孤老乃至蚁子等都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从慈善活动受益人数来看,可谓受益者甚众。如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江表荐饥,俘路相望”,清观“并粮食施之”。又如,唐末江都开元寺发现了一个温泉的医疗功能,开发水浴,治愈了两万余人,被人们所称道。
二、慈善机构初具规模化、制度化
佛教发展到南北朝时期,佛教寺院所创办的慈善机构就己经出现。见于文献记载的有《南史》:太子与竞陵王子良俱好释氏,立六疾馆以养穷人。“六疾馆”顾名思义当然不是只养穷人,而是收养有病无依的穷人。《续高僧传·那连提黎耶舍传》载,北齐那连提黎耶舍创建的收养麻风病人的病坊,“收养厉疾,男女别坊,四事供承,务令周给”。在隋代,更在寺院中设有“病人坊”,专门收容麻疯病人。又《续高僧传“释智岩传》说释智岩:“后往石头城病人坊住,为其说法,吮脓洗灌,无所不为。永徽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终于病所。”佛教寺院创办的慈善机构的出现也反映了佛教慈善事业自佛教传入中土以来有了重大发展。而在隋唐时期,佛教所创办的慈善机构出现了规模化的倾向,最主要的是悲田养病坊的创设,它是唐代寺院设置的半官半民的慈善机构。唐代悲田养病坊最初设于帝都长安及东都洛阳,以后开设于各道诸州。武则天长安年间年,政府开始把它纳入国家救济体系,直到唐末。这是其规模化的具体表现。悲田养病坊在唐代虽历周折,对后世慈善机构的设置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悲田养病坊的出现标志着佛教悲田的社会救助功能走向了成熟。
在唐代,佛教慈善机构的设置走向了制度化。悲田养病坊包括悲田院、疗病院、施药院三院,相当于今日免费住宿诊疗所、养老院、孤儿院,是一种对贫困者、孤独者、疾病者免费诊视、收容助救的设施。悲田养病坊不仅收容疗养病人,也救济贫困、慰托孤独。
慈善活动的制度化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慈善机构的设置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特点。北宋承袭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在开封城设置了福田院。宋廷南迁之后,嘉泰三年(1203年)在临安府“复置福田院”。虽然此时的福田院已完全是官办的机构,但僧人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二是佛教慈善活动进行制度化管理,宋代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悲田养病坊制度,使其更加周全、严密。宋初时,福田院仍由僧人主管,政府每年给福田院一名紫衣、三名行者剃度的额度,用以鼓励僧人对慈善救济事业的开展。福田院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化、稳定有序的救济组织,在社会救济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三、与官方合作,形成良性互动
在政府主办的各种慈善机构中,僧人往往都是慈善救济活动的组织者、服务者,甚至是主要负责人,他们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慈善事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唐朝的悲田养病坊是一种半官方半民营的佛教慈善医疗机构,所需经费由官府支给,管理和经营之责则由佛寺的僧尼担当。两宋时期,各地所创居养院、安济坊、养济院等机构,大多有僧人主持工作或参与具体服务。
在各种慈善活动中,有许多是政府发起或者主持的,其中不少慈善公益活动是在佛教寺院、僧人的协助下共同完成的。一方面,唐宋时期佛教处于鼎盛时期,佛教徒人数众多,佛教寺院拥有广大田产,当时地方财政和公共事业比较依赖佛教寺院的支持。另一方面,这是由于佛教“行善积德”的观念深入民间,而在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和开展过程中佛教寺院更具有优势,特别在是募集资金方面。如象山县朝宗石楔始建于元祐元年(1086年),隆兴年间(1163-1164年)赵彦逾官是邑,邑人请求重修,乃出官费之余,并民间部分经费而成事。其中,民间部分“皆庵僧募于好施者”。又如,黄岩县南十里铺大路侧旧有一石碑,上面记载南宋绍兴年间一段修路的故事。碑文虽湮漫不清,但仍可得其大概。盖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香积寺僧募众修砌道路,众人踊跃认捐,得以按时完工,造福一方。碑上还刻有捐助者姓氏及所认捐道路长度。如“林常三丈,林元七丈,梁汝洛五丈”等。其中,最多的认捐六十丈,最少的认捐三丈。认捐者中,包括普通民众、僧侣以及不少妇女,范围广泛。两宋时期,财权高度集中到中央,地方财政异常紧张,因而各地地方官在灾荒年份总是千方百计让当地的大寺院出钱出力,协助解决灾民的生活问题。如,北宋陈良器担任江州地方官,“人大饥且疫,公为具喳粥、医药,不足则取庐山诸佛寺余财以续之,所活以数万”。许多灾民得到了当地寺院的救济。政府与佛教寺院、僧人的紧密合作,使许多大型的慈善公益活动得到顺利开展。
作用及局限
总的说来,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唐宋时期的江南佛教慈善事业相对发达兴盛,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大。广泛的慈善活动,使大量贫苦的民众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和救助。诚如全汉异先生所指出的中国的寺院“实兼宗教与慈善团体于一身,其所兴办之慈善公益事业,对当时、以后之社会民主,均有极大之贡献”。中国古代的佛教慈善事业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探讨唐宋时期时期经济发达地区—江南的佛教慈善公益事业活动,对于当前中国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唐宋时期,佛教在江南地区积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各种因素其自身也存在着不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组织形态上的松散性。在佛教的各种慈善活动中,除了少数活动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之外,大部分的活动都是通过寺院僧人自发性的行动实现的,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佛教的慈善公益活动虽然有宗教组织作为依托,但多为个人性质或者个别寺院的慈善活动,没有统一明确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固定的领导者。在慈善公益活动的具体开展过程中,更多的是依靠佛教的影响力以及寺院、僧人的名气、力量等,因而组织性不强。
2、空间分布上的不均衡性。从佛教慈善活动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地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方面,佛教慈善公益事业是以区域经济以及寺院经济实力为基础的,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较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由于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佛教慈善公益活动的开展就存在着地域差异。佛教的经济收入大部分来自官方的赏赐或民间的布施,经济发达的地区,寺院经济实力就比较雄厚,民间对慈善活动的支持力度也比较大,这就为佛教慈善公益活动的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反之,经济落后的地区,佛教慈善活动开展的规模和效果都会受到相应的制约。另一方面,佛教慈善活动的开展与佛教文化的传播密切相关。慈善活动的开展需要广大民间人士的大力支持,如果越多的民众认同佛教文化,笃信佛教,那么佛教慈善活动的开展则会更加顺利。由于每个地方佛教文化的传播不同,再加上各地风俗人情不一,因而佛教慈善活动的开展情况各地存在着差异。
3、受寺院和慈善机构分布的限制较大。佛教寺院和慈善机构分布相对集中,这使得佛教慈善活动的深入开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虽然有僧人四处行医济世的现象,但是僧人开展社会救济、贩灾救灾等慈善活动往往是以寺院和各种慈善机构为依托,因而佛教慈善活动的开展在客观上收到了制约。江南地区区域广大,各地佛教寺院分布不均,且大部分寺院都集中在市镇或名山等,偏远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相对较少,这也导致各地佛教慈善活动的不均衡。另外,慈善机构相对集中。这呈现出两方面的特点:一是慈善机构大多集中分布于市镇。如官办慈善机居养院、养济院、广惠坊、慈幼局、婴儿局等都设在京或府、县级市镇。二是慈善机构又相对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市镇。如苏州一城之中就有八所慈善机构。其居养安济院两所,安养院、济民药局、太平惠民药局、济局、广惠坊、慈幼局各一所。在政府主办的各种慈善机构中,僧人往往都是慈善救济活动的组织者、服务者,甚至是主要负责人,他们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官方慈善机构的数量及分布情况也影响了佛教慈善活动的开展。(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苏世枝著《唐宋时期江南地区佛教慈善公益事业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