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本文仔细研究相关文献,认为敦煌的民间结社多与寺院没有关系,有的僧人参加民间结社,是以个人名义参加的,并不代表寺院。民间结社与寺院在上香、燃灯等事项上发生关系,本质上是契约关系,不是隶属关系。
民间结社是一种互助团体,在结社内部,自愿是最基本原则,是否从事与佛教有关的活动,仅仅是一种选项而已,可以选择同样也可以选择放弃。结社与寺院的关系,也是如此。
就唐宋时期的敦煌民间结社而言,最主要的功能是丧葬互助。在各类结社文书中,不少社条涉及丧葬互助内容。正如宁可、郝春文先生指出的,“丧葬互助不仅是敦煌社邑经济、生活互助的最重要内容,也是敦煌社邑盛行的重要原因”(《敦煌社邑的丧葬互助》)。
丧葬互助,是民间结社生活互助的主要部分。这除了证明厚葬风俗的强大存在以外,也证明对于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们而言,丧葬是生活中需要付出最多的事情。
敦煌的民间结社,另一项更经常的集体活动是宴饮和祭祀。每逢二月、八月传统的社日,社内成员通常要集会,宴饮之外是祭祀,都是集体活动,要求成员必须到场,交纳物品也提前通知。这其实是集体性的消费活动,祈祷社神保佑丰收与社人之间加强联络。究竟哪一方面更重要呢?社条之中,经常强调的观念是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志。所以,结社也可以看作是朋友的集合体,除了亲戚之间的结社外,一般的结社都是超越血缘的社会团体。在这种集体消费的活动中,即使有祈神的活动,其功用仍然有强化社人之间友情的一个重要方面。
与佛教有关的活动也是社人集体活动内容之一,虽然不同的结社相关活动所占比重不尽相同。敬神是功德,施舍寺院也是功德,本质上跟祈祷社神没有什么不同。因为各个结社同样要求社人必须到场,按照约定交纳物品,所以燃灯也好,印像也好,或者帮助寺院劳动也好,都是集体活动,都有共同消费的意义,都有加强内部联系的功用。在这个问题上,强调佛教信仰,很可能会对社人的这类活动产生误解。如果这种活动让社人产生过重的压力,他们会选择放弃。
现在看来,专门从事佛教活动的民间结社属于少数,比较多的情况是生活互助为主的结社也有敬佛的活动安排。但也有一些结社是专门从事佛教活动的结社,如博望坊女人社。这个13人的女人结社,每年只有一次聚会,就是上窟燃灯,而且事先规定好,三年后即行解散。一些因为要修建佛窟而组建的结社,也有因事结社,事了社散的特点。对于修窟社而言,修建佛窟事毕,其功德即圆满,临时组建的结社也就完成了使命。
从寺院立场观察,当然希望民众崇敬佛教,而且一定是多多益善。他们也会采取一定办法吸引民众,甚至希望民间结社成为自己的外围组织。但是,所谓外围组织,应该是相对核心组织而言,其中核心组织对其应该有一定的强制性。佛教寺院有什么手段可以实施于民间结社呢?民间结社是民众的自愿组织,社人对于自己的利益应该很敏感,成员之间的影响也是相对的,因为社人拥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和权利,其利益不用他人代表。所以,佛教寺院与民间结社之间,会有影响、吸引和协商,甚至订立彼此支持契约,但是强迫是难以想象的。
民间结社的自愿与自由,决定了它们与佛教寺院之间的关系只能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对此,前辈学者也有同类看法,宁可先生在考察敦煌民间结社的特征时指出“社的宗旨、职能及社人的权利义务已非纯依习惯和传统,而是采取社条、社约的社会契约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可由子孙继承”。“这一方面反映了其自身在历史演进中逐渐成熟,另一方面也是唐五代时期土地买卖和租佃契约关系盛行,商品经济发展,农民对地主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削弱,门阀世族制度衰落等社会变化的反映。”(《论“社邑”》)宁可先生总结敦煌结社特征,发现了“社会契约”的普遍利用,进而认为这正是以契约社会关系发达为前提的。姜伯勤先生也重视结社反映的契约问题,姜先生指出:“敦煌文书中保存的大量私社的资料,使我们得以窥知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当令人惊异的现象。唐代以至明清,专制王朝在诏敕中累有对民间结社的禁令。我们似乎还没有看见另一个时期的‘社’的组织,像敦煌诸社这样普遍地赋有私人性质、契约性质……敦煌文书中所呈现的私人性质和契约性质,反映出唐宋变革中曾经出现而又悄然消逝的传统。”(《敦煌社会文书导论》)姜先生直接认为敦煌结社是私人性质,是契约性质,并且引用著名法学家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观点,认为这是一次深刻的历史转变,是唐宋变革过程中的一个表现。(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孟宪实著《敦煌民间结社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