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清代河南的普济堂发展势头良好,日本学者夫马进根据《报捐建普济育婴堂疏》(雍正三年),得出“清代河南省治下的 109 个州县中,共建有普济堂129所,收容了5117 名,达到一州县均存在一所以上普济堂”( 《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的结论。
清代普济院早期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创建并不断发展壮大。地方乡绅在清代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定财富,且受到中国古代慈善思想的熏陶,投身慈善事业的意愿浓厚。根据方志史料统计,在清代河南13 个州县中,11 个州县有地方士绅捐助慈善事业的记录,足以看出地方有力者参与慈善活动的积极性。
地方士绅们进行慈善捐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些采取直接捐钱的方式,有些采取捐地(提供营建场地)或捐房间的方式,当然也有捐助粮食的。除此之外,还有捐助课租钱、捐俸等的方式。
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捐助,最后的目的均具有一致性,即助力普济堂的发展,满足鳏寡孤独残疾贫困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官员有时会采用赠送匾额等方式对慈善捐助活动参与者进行表彰。
普济堂的出现与养济院机能的不振和逐渐衰败有着内在的联系。因养济院受资金条件限制规模有限,不少老弱孤贫人口不能得到救助: “虽各州县皆有养济院,而额粮有限。现在院内之孤贫俱已足数,地方虽有无告之民,无从编入。”(《户科·赈济》)随着时间推进,养济院发展积弊严重,贪污腐败、假公济私现象频发。在这种情况下,为弥补养济院发展中存在的不足,普济堂出现并逐渐发展起来。最早的普济堂出现在康熙年间的北京:“康熙四十五年,京师广宁门外,士民建普济堂,颁发御制碑文,及御书‘膏泽回春’额。百数十年来,寒冬煮粥以养贫民,赖以存活者不可数计矣。”(《养吉斋丛录》)
由于得到朝廷的支持和褒奖,京师普济堂的影响逐渐扩大,普济堂这一慈善机构在全国大多数地区相继建立起来。清代河南的普济堂是借助社会力量筹建新的慈善机构,它的建立、经营、管理呈现出与养济院大不相同的特点。
普济堂的收养对象主要是孤贫,即鳏寡孤独贫病之人。但与养济院奉行“本籍主义”原则,只收养本地户籍的鳏寡孤独残疾贫病之人不同,普济堂不管本籍人员还是外来人口,一概收容。因养济院奉行“本籍主义”原则,使得很多外来孤贫人口无法在养济院得到救助,且养济院收养能力有限,许多本籍的孤贫之人也未能得到救助,而新起的普济堂对这两个人群具有较大的接纳能力,这使得普济堂的存在很有必要。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十二年(1747)4月20 日户部尚书傅恒等奏文,可以明显地看出出普济堂所收养的乃是未能进入养济院的“额外孤贫”之人。这种“额外孤贫”之人,毫无疑问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的鳏寡孤独贫病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有“本年直属歉收,普济堂收养人多,外来孤贫就食者亦众”的记载,更清楚地说明普济堂收养的孤贫来源包括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两类。还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普济堂会对被收养人年龄和收养名额进行限制。如年龄限制,如部分地区要求被收养者年龄达到某一要求,比如50岁等;名额限制,主要是因为经费的制约,部分地区的普济堂对收养名额加以限定,在孤贫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补缺之法。
普济堂最初是由地方乡绅和有能力者自行创建的民间慈善机构,其运营管理费用大都由民间自筹。清代河南乡绅十分重视慈善救助事业并有很大的捐款热情,捐助者几乎涵盖了河南所有府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代河南普济堂的发展。但雍正二年(1724),皇帝鼓励好行善举的民间人士积极投身普济堂和育婴堂的建设和经营,并发布“诏谕”予以提倡。“诏谕”发布以后,普济堂的创建经营模式逐渐出现变化;到了乾隆即位后,再创建的普济堂性质就变得较为复杂。乾隆元年(1736),以杨名时的上奏为契机,各地普济堂大都得到官方财力的资助,官营色彩日趋浓厚,逐渐转化为官督民办性质的机构。这类普济堂在接受官方财力资助的同时,也吸纳民间捐助。而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官营普济堂的数量也不在少数。但是,官营普济堂更容易滋长腐败、重蹈养济院的覆辙,因而在太平天国战争以后,在慈善事业的复兴过程中,普济堂一般都采取了官民合办(主要表现为地方建立、官方支柱)的方式。另一方面,随着官办养济院的官营色彩渐趋淡薄,实际上出现了养济院与普济堂同质化的趋势。(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韩晓彤《清代河南慈善机构研究——以养济院、普济堂为例》(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