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典故
清代是我国古代慈善事业十分发达的时期。从清前期开始,各地便陆续地建立起数以千计的恤贫救孤的各类慈善机构,其中有些是官府主办的,有些是民间的各阶层人士捐资创办的,有些则是官府与民间通力合办的。这些慈善机构有院、堂、局、所、公所、园等名称,内设专职的管理人员,建立了一整套规章制度,经费来自官府的拨款或民间的捐款。这些慈善机构不仅拯救了许多孤贫残疾者的生命,而且还以通俗的教化或救困扶危的行动达到了劝善的目的。而这种劝善对于培养淳风,维护乡里的安定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清代慈善机构的设立大致经过了两次高潮,一次在康乾时期,一次在同光时期。前一个时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政府和民间开始具备了济贫实力,于是在官府的倡导和民间的参与之下,从京师至各省府州县陆续地建立了许多慈善机构。后一个时期主要是由于清朝统治的日益腐败,使得官办的慈善机构弊端百出,有些甚至被迫停办,而民间的慈善事业却兴旺发达,大有取而代之之势,因而许多新的慈善机构的建立基本上都是民办的,其数量也相当可观。
1、官办机构,即由清政府下令,各省府州县官府设立并主办的,是朝廷蠲恤政策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养济院、栖流所、漏泽园等。养济院是承继了明朝的旧有机构,专门收养孤独残疾之人。栖流所是清朝初年创办的,专门收养“无依流民及街衢病人。漏泽园是宋朝时创建的,专门收葬无所归者。明朝也在各州县设立了漏泽园。漏泽园所属的义冢有些是来自官府的拨地,有些是当地绅民的捐地。由于“以有限之地藏无涯之骨,地势不可复益,而后来者愈多”,所以漏泽园的义冢也在不断地扩大。
2.官督绅办或官督商办机构,即由官绅或商人捐资兴建,朝廷再出资予以支持和监督的。康熙三十六年(1697),寂容和尚和邑人王廷献等在京师广宁门外建立了普济堂一所。乾隆元年(1736)清廷又议准“各省会及通都大邑概设普济堂,养赡老疾无依之人”。此后,普济堂便在四川、贵州、广东、云南、湖南、福建等地兴建起来。康熙元年,大学士金之俊、学士胡兆龙等捐资,在京师广渠门内夕照寺西建立育婴堂一所,与此同时雍正还下令行文各省督抚“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于是育婴堂也在全国许多省城和府州县城建立起来。除了普、育二堂以外,光绪三年(1877)官绅等还在京师西城的广安门内捐建了资善堂,在南城清化寺街建了崇善堂,在北城梁家园捐建了百善堂,在南下洼太清观一带捐建了公善堂,用来栖息穷民。除上述朝廷恩准的官督绅办或商办的善堂之外,地方上还有许多类似的机构。
3.民办机构,即由当地绅士、商民捐资共建并自办的。这类慈善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中设置很多。如清末的上海,士大夫所行的善举颇多。城内的善堂,有同仁堂、辅仁堂、果育堂、普育堂、济善堂等。其中同仁、辅仁二堂,兼有恤嫠、赡老、施棺、舍药、栖流、救生以及孤幼、残疾等功能,几乎无不有养。果育堂仿同仁堂之例,后又与同仁堂“分司稽察渡船之事。”普育堂专门抚教丐童;留养老年残疾男女,设于半段泾。此外,还有保息局,专门从事施药、施棺、代葬等事。城外的善堂,分别有仁济堂、广仁堂等。在各省的府州县一级,慈善机构的设置更加普及。当然,清代还有不少功能单一的民办善堂,如清节堂,或称立贞堂、贞节堂、恤嫠局、全节堂、保节堂等。
4.宗教性慈善机构。清代的许多善堂受儒佛道三教的行善思想影响很深,儒家宣扬“仁者爱人”,又倡导“博施济众”。《周官》中以“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保息养民,即是我国历代慈善组织的理论渊源。佛教劝人行善,讲求因果报应,其劝善之语流传不少。一些士绅因受佛教说教的影响,乐于参加慈善事业,或将创设的善堂交与佛教僧人管理。
清朝末年,天主教在中国开始举办慈幼机构,主要是育婴堂和孤儿院。上海一地由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办理的慈幼机构有土山湾孤儿院、圣母院育婴堂和一所聋哑学堂。基督教传教士也在中国办有慈幼机构。据统计属于英国系统的基督教会办理的慈幼机关主要分布在太原、长沙、保宁(四川)、新安(河南)和宜昌一带。属于美国系统的基督教会办理的慈幼机关则分布在广州、上海、宁波、福州、武昌、长沙、兴化和烟台等地。事实上,教会在中国办这些慈幼事业是想借此博取中国人的好感,发展教会势力,以扩展他们的影响和推行文化侵略政策。(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岑大利《清代慈善机构述论》,《历史档案》199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