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沪民社综〔2013〕5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作为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进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促进本市社会组织的自律诚信、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自治、依章办事、恪守非营利的原则,树立诚信为本、诚实守信、有诺必践的理念,通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等,建立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推进。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根据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特点,明确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的重点,分类推进,稳步实施。
2、促进自律、增进诚信。促进社会组织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章程和各项规定开展活动,有效履行各项社会服务承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3、信息共享、联合奖惩。推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使用,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机关和各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市法人信息库和市公共信用服务查询平台,作为实行联合奖惩的依据。
三、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社会组织的自律诚信和社会公信力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体系初步建立,社会组织“守信受益、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
四、具体内容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职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制度,推行理事长(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制度;明确章程的主导地位、树立章程的权威性,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推行监事会制度,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以章程为核心的一系列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一是制定社会组织内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和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等。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人事、财务、印章、档案、资产、外事、会议、党建、业务活动、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章程修改、换届、重大人事变动、对外交往、发生重大事件、开展重大活动、以及接收捐赠等。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各类社会组织都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基金会要进一步通过建立信息动态披露机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组织募捐活动和接受捐赠的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推进服务品牌创建。社会组织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四)全面推行服务承诺
社会组织要根据自身能力,针对社会多元需求,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通过规范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为企业、会员和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通过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承诺、积极践诺;鼓励社会组织将有关信息和服务承诺的内容,利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规范开展各类活动
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事项并开展活动。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时,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在开展涉外活动时,要按照外事制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时,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在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六)健全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的制订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鼓励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
(七)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使用。按照“谁登记、谁记录;谁监管、谁记录;谁处罚、谁记录”的原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由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记录、共享和使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可以作为推荐各类奖励、表彰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的依据;根据记录的信用信息,视社会组织失信程度,采取开展警示谈话,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消财政资助和政策扶持等措施。
五、工作要求
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既是“诚信上海”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社会组织要围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规范自身行为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查找问题并进行整改,不断提升依法依章办事、公开透明运作的水平;积极参加规范化建设评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加强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是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是与年度检查和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紧密结合,把社会组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的情况作为年度检查和规范化建设评估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估;二是要积极做好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并在政府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奖惩;三是要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社会组织参加全市组织开展的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认真挖掘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的典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树立一批自律机制好、社会公信力高的先进典型;四是要结合全市诚信活动月,引导社会组织集中开展一些有规模、有影响的社会主题公益活动或诚信服务承诺活动;五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活动、查处违法活动,把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