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登记表格的通知
各全国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于2004年3月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民政部统一制订了基金会登记工作中使用的登记表格,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基金会登记表格式样印发给你们。
民政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基金会登记表格设计说明
一、基本设计思路
1.简化材料,统一格式,方便使用。基金会办理某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均设计在一份固定格式的申请书中。
2.基金会的申请书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意见书分开使用。
3.提高登记工作效率,方便对工作进程的记录和查询。
4.为今后实现“网上办公”建立基础。
二、表格使用方法
1.基金会需要办理的登记事项有:新设立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需要办理的登记事项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和《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
3.基金会申请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当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四)。
4.境外基金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五)。
5.基金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和《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六)。
6.基金会申请章程核准,应当填写《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七)。
7.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八)。
8.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九)。
9.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十)。
10.基金会换届或增减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填写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十二)。
11.基金会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户”、“税务登记证件”备案,应当填写《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十一)。
12.“受理序号”的使用。
对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的基金会的每项申请编号,赋予一个“受理序号”。这个受理序号要统一填写在该基金会在该项申请所涉及的所有表格上。“受理序号”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查询、跟踪、统计该项申请办理情况的索引,也可以作为基金会查询申请登记事项的办理结果的索引。
13.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受理基金会某项登记申请后,经过审核,应当填写《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十三)和《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记录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十四)。
14.在基金会某项登记申请获得批准后,登记管理机关人员应当将基金会提交的表格与《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归入基金会档案。并依据《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制作《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据《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三)制作《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证书》。
15.《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记录表》用于记录基金会某项登记申请的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