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房地产
管理中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0]18号)
各区县民政局、房地局、房地集团,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物业公司,各房地产经纪公司:
据市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统计,1999年老年人反映权益受侵害的投诉中三分之一属于房屋居住权方面的问题。其中原因之一,是一些房地产部门(单位)的承办人未按《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面征求老年人意见。为认真贯彻《条例》,切实保护老年人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的范围是:
(一)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发生更户、分户、套配、交换、转租、改变使用性质的和非成套公房使用权转让和差价换房的;
(二)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单独拥有或共同拥有的私房发生买卖、套配、交换、出租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征求意见的程序
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房地产部门或单位的承办人员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将征求意见的日期、地点、方式和结果作好书面记载,作为办理手续的附件。提供“一门式”服务的,在当面征求老年人意见时,还须查验老年人的身份证件。涉及多部门(单位)的,由办理手续的第一程序部门(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征求老年人的意见,并作好书面记载。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老年人投诉,及时调查事实、依法处理。投诉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应当上门调查处理。
四、各区县民政局、房地局应就涉及老年人居住的事项加强联系,定期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