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社会各界捐赠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依照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
2.基金的募集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3.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或区(县)分会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捐赠5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并由本会与捐赠方制定办法共同进行管理;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凭据并颁发证书。
4.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进行募捐。
5.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物资中心进行,其变现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向本会的慈善捐赠,可按照捐赠法以及市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
四、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基金由定向和不定向捐款组成。捐赠协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约定使用。
年度使用的基金须按理事会通过的预算实施,并于次年进行决算。预、决算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2.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本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
4.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五、基金使用范围
1.资助各类慈善项目;
2.救助各类特困群体;
3.兴建慈善公益工程;
4.支付各类工作成本;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及区(县)分会、工作委员会应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汇交资产管理委员会,经综合平衡后,经理事会审批后按预算实施。使用预算内的资金由各分会、各委员会按年度预算实施分级审批;使用预算外的资金,报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使用。
2.本会可与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个人签订协议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生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七、基金综合管理
1.本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受理事会委托行使对资产(含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资产基本情况。
2.本会执行国家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及所属单位的各类资产。
3.本会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本会接受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捐赠人的查询及时如实答复。
5.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按规定上报会计报表。
6.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7.本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来的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来源:上海市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