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4日10:52 来源:上海慈善网
雍正二年诏谕的影响
民间慈善事业在明末江南地区萌芽并渐成一种风气,开始承担起部分由政府让渡的社会救济职能。作为构成“上联下接式”的政府与下层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明末的民间慈善组织有助于缓冲政府和社会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且其具有与政府利益一致性的特点,政府也十分乐意于在财政紧缺之时将某些公共事务让渡给地方力量承担,因此明清之际的社会慈善事业逐渐形成由各级政府和民间力量共同分担的和谐局面,甚至在某些地区的慈善事业完全由民间力量推行。
在清初近七十年的慈善实践中,民间慈善事业并未因改朝换代而发生中断,全国各地的普济堂、育婴社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民间慈善机构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根据梁其姿博士对地方志统计资料的研究表明:截至雍正元年(1723年)全国建立的育婴堂至少有98个,普济堂5个,施棺所8个,其他诸如施药局、救生船等善会善堂(善会有稳定的财力支撑,有固定的办事地点自然而然发展为善堂)有近200多个,分别散布在苏、浙、鲁、闽、皖、湘、赣、滇、桂、粤、冀等不同省份,其中苏浙两地最为集中。这些机构的名称虽各有不同,但其组织模式几乎是明末善会的翻版,换言之,清初这些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无疑是对明末江南地区善会的发扬和继承。而在明末产生巨大影响的同善会在清初己逐渐趋于沉寂。原因在于同善会与明末东林党人有着密切关联,清政府对文人结社的顾虑也直接影响到同善会在清初的发展。取而代之出现的则是一些毫无政治色彩、单纯由地方富绅、商民们组织发起的善会善堂,其有着更加明确的救济对象和目标,例如以拯救弃婴为主的“育婴社”,收容贫老病患的“普济堂”等。同时必须明确的是,清初这些善会善堂不论是在资金筹措还是人力投入方面,几乎全部是由民间力量给予支撑,其依旧保持着与明末善会相同的性质。
雍正二年颁布的一道诏谕对整个18世纪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与走向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至此以后民间慈善事业迎来了新变化。雍正二年五月,雍正帝颁发诏令道:“京师广宁门外,向有普济堂,凡老疾无依之人,每栖息于此,司其事者,乐善不倦,殊为可嘉;圣祖仁皇帝曾赐额立碑,以旌好义,尔等均有地方之责,宜时嘉奖以鼓舞之……又闻广渠门内,有育婴一堂,凡孩稚之不能养者,收留于此……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从立国之初至雍正二年这道诏谕的颁发,此间近七十年的时间里,清朝统治者并非没有注意到这些设立于通都大邑之间的民间慈善组织,但并没有给予其太多的关注,仅在康熙年间曾为北京普济堂赐额立碑,以示嘉奖。而这道产生于雍正二年的诏谕,却使得以普济堂、育婴社为首的善会善堂在全国迅速普及开来。此现象不由得引人深思,为何短短几年之间清政府对民间慈善事业的态度发生如巨大的转变呢?其实我们从上述诏谕的内容中不难看出雍正帝的实际意图,其字里行间并非想要将地方善举事业收回中央,由政府统一经营管理,而仅是希望通过官方从旁鼓励“劝募好善之人”推行地方善政,雍正帝下发诏谕之举更多的是为了顺应民间慈善事业发展潮流,以表朝廷德政之举。实际上诏谕下达后,雍正帝也并未进一步颁行或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地方善举,甚至在次年就湖北巡抚法敏奏请设立汉口普济堂时对其进行了责斥:“此固极善之政,亦只可帮助,令好善者成,百姓自为之:若官做,则不甚其烦,恐招集远来无依之人,倘力不能,有害无益”仅在诏谕下达的次年雍正帝就表现出对官方插手民间善政事业的担忧,此番批复也进一步证明了雍正皇帝内心不愿过多插手地方善政事业的真实想法。
然而这一切并没有按照雍正帝的设想发展,在“上有所好,下必行之”效应的影响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员们都积极利用政府力量大力推行地方慈善事业,慈善组织数量大幅度增长。且清中后期民间慈善组织的性质也由此奠定,即由民间自理转变为官督民办,民间慈善组织官僚化程度不断加深。笔者此处使用“官僚化”一词并非含有贬义,仅意指为官方力量对民间慈善组织的管理与财务的介入,象征着官方影响力不断扩大化的过程。相较于雍正元年之前全国共建立的98所普济堂、5所育婴堂而言,在短短十二年之间仅六个省份便新增育婴堂44所(不包含与其功能相似的留婴堂)、普济堂40所,乃至更多。因此,我们可视此两堂的普遍化与雍正二年诏谕有着直接的联系。
除去普济堂、栖流所两类善堂外,江、浙两省的其他类别的善会善堂数量几乎占全国总数近半,其中清节堂所占比例竟高达百分之六十,综合性善堂和其他类别的善堂所占比重较大。由此可见,江南地区的慈善机构不仅数量多,种类齐全,且在全国慈善事业中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各地知府、知县等地方官员的积极推动下,育婴堂、普济堂在全国范围内数量大幅增长,民间慈善组织也由此正式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开启了其近一个世纪的“官僚化”过程。而在这场官僚化进程之中,江南地区的民间慈善组织再次成为了全国最为引人注目的区域。
慈善组织“官僚化”的特征与表现
笔者将以扬州府为例,对此地民间慈善组织“官僚化”的特征与表现进行简要论述,以期揭示清代慈善组织渐趋官僚化现象的冰山一角。扬州府的情况并非独特的个案,其他地区的慈善组织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官僚化过程,在雍正二年诏谕的驱动下,地方官员们热心于新建善堂或是对原有善堂投入更多的关注,因此就其整体而言,慈善组织官僚化己成为清代民间慈善事业的普遍特征。而之所以选择扬州府作为例证,则是因为清代最早建立的由地方士绅与富商共同经理的育婴组织便诞生于此,且受发达的商业活动影响民间资本充足,该地区的民间慈善组织不论是在堂务管理还是资金来源方面都有着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但出人意料的是,扬州地区的民间慈善组织官僚化的步伐却并未因其厚重的发展历程而有所减缓。雍正八年(1730),时任扬州知府的陈宏谋带头倡捐,在当地募集千余两作为资助民间慈善事业的经费。在官方力量的协助下,江都县瓜洲普济堂的规模得到了扩充,救助人数显著提升;陈宏谋还为该善堂订立了一系列的规条作为“发展指南”;且受地利之便,作为两淮盐政官僚集中地之一的扬州地区还能获得来自官方财政的支持。从雍正九年起,瓜洲普济堂每年能获得两淮盐政的定额补助,第一年为1200两,次年就上涨为1500两……至乾隆年间还在不断地增补,最多高达2500余两。"与此同时,陈宏谋还对当地育婴堂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在善堂主事人员选用方面其认为应:“令府县慎选品行端方,老成好善,家道殷实之士,毋论贡监生员,许绅衿公举报明入堂,地方官优以礼貌……该堂长管理三年,本司给予匾额奖励。将民间力量纳入到官方行政范围之内,地方官员介入到民间善堂主事人员选定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官方的监督作用与影响力。
上述地区善会善堂的发展在资金上获得了较为稳定的盐税补贴,在管理上又有地方官员的指导,不容否认的是官方力量的介入确实使民间慈善机构在组织管理和资金筹措方面更具正规化与稳定性。同时因受地方政府的财政资助,善堂的财务收支也受到了地方衙门的稽查,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堂内因管理不当或侵吞公产而引起的贪污舞弊现象。例如,同属扬州府的高邮州善堂便是依靠官方力量指导日常运作,清除弊规陋习,防止贪污腐败等,为其正常运作提供了有力保障。高邮州普济堂前身为顺治年间由当地生员倡建的南施药局,乾隆元年知府傅椿敬遵雍正二年上谕,详请建立普济、育婴两堂,以济天道之穷。知府捐廉倡始,当地绅商士民踊跃捐输,最终得银二千余两,在南施药局的旧址之上新建育婴、普济两堂。傅椿还为两堂订立堂规,对善堂的日常事务如出入账目、买办供膳、照看门户、催讨收租(将善堂所属的不动产外租以收取租金供堂内曰常开支)等列出详细的规条,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要求每月的两位轮值人员至轮换之时,须造明清册呈送府州,当堂交验,由官方负责亲自查验,以杜侵冒。至乾隆四十三年(1778),时任知府杨宜伦加意整顿高邮州善堂堂务,大力清查两堂田房地产数目,绘图注册,交由堂内董事职员收存,并将清查结果刻碑为记永作流传;同时还要去两堂董事厘清堂内账目,如有亏空则需缴补,且令其“严立誓词,毫无染指”。从知府傅椿至杨宜伦对高邮州普济、育婴两堂堂务的介入与贪污舞弊现象的整顿中,我们不难看出官方力量的介入一定程度上对善堂的日常运作起到了正面的引导作用,其也被视为清除善堂弊规陋习的有效保障。
从以上事例中可以得出,扬州府内的几个善会善堂在雍正至乾隆年间经历着不同程度的官僚化,附近府县如苏州府、常州府等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是自雍正二年后,全国各地的普济堂和育婴堂都普遍经历着由民间自理的组织模式逐渐转变为一种官督民办的状态。此现象也可从地方志的编纂中得到侧面印证,雍正二年后在许多地方志中有关育婴堂、普济堂的内容都被归类编入“建置”一卷下,与衙门、书院、养济院等官方机构并列其间。从官方角度而言,地方官员乃至方志编纂者们已将普济堂、育婴堂等看作官方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其有义务对地方善堂的发展进行指导和帮扶。因此,这与明末清初那种完全依靠民间力量组织施行的慈善活动己大为不同,其不论是在人力或财力资源方面皆与官方力量产生紧密的关联。事实上,笔者认为此期民间慈善组织官僚化的局面是官方力量和民间力量自愿且主动达成的结果。日渐增加的民间慈善组织补充和缓解了政府救济不足的现状,民间力量看似分割了政府的部分权利,但其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并非想要成为政府的对抗力量;而另一方面民间力量积极主动投身社会慈善事业,其预期也是希望获得官方的亲睐以强化自身在地方事务中的影响力,因此与政府结盟,在官方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地方事务则是最佳的选择。而地方官员不论是从政绩还是民生方面作考量,其自然是更乐意于充当地方事务仲裁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因此在雍正二年的诏谕下达后,地方官员们并未细细品味皇帝的深意,便迅速地利用行政力量推行地方慈善事业,民间慈善事业官僚化就此开启。(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王海云《明清之际江南地区民间慈善事业流变探析》(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