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14:23 来源:发展简报
生物降解塑料具有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利益,然而,它同时还具有许多实际和潜在的障碍。经桌面调查,我们发现以下这些国家和和国际组织对生物降解塑料持有慎重的态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1
三大国际组织指出生物降解塑料应用存在的难点
联合国(UN)主要针对后端处理指出生物降解塑料应用所存在的难点。通常“可生物降解”的塑料物品只有在长期暴露在50°C(122°F)以上的高温下才会完全分解,焚烧厂是能满足条件的,但在自然环境中却很难。因此,即使是来自可再生资源(玉米淀粉、木薯根、甘蔗等)或细菌发酵糖或脂类(PHA34)的生物塑料也不会在自然环境中自动降解,尤其是在海洋中。
同样地,欧盟(EU)也指出,目前大多数标示为可生物降解的塑料通常在特定条件下降解,而这些条件在自然环境中并不容易找到,因此仍然会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海洋环境中的生物降解尤其具有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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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出的难点涉及多个方面。生物塑料以及其他以生物为基础的产品具有很高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利益。然而,尽管存在这样的好处,还是有许多实际和潜在的障碍。
成本方面,目前生物塑料的生产成本高于石化产品。
研究方面,生命周期分析方法缺乏共识,因此难以对生物塑料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潜力进行充分评估。
政策方面,在许多国家,生物燃料相关部门受益于优惠政策制度,对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生物塑料相关部门不利。
公众态度方面,在先进的生物处理设施中,使用合成生物学等技术存在公众抵制的可能性。
土地资源方面,关于将土地用于非食物用途以生产作物的相对优点,现存在争论;此外,在土地资源有限的国家,获得充足的生物质来源受到限制并依赖于国际生物质贸易,而关于可持续性等术语和概念的国际标准缺乏标准化和有限协调,可能会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
后端处理方面,生物可降解和持久生物塑料的回收和处置基础设施不足,导致塑料和“微塑料”在环境中积累,尤其在海洋环境中。
针对生物降解塑料应用存在的难点,欧盟(EU)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首先,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和正确的信息,以确保生物可降解塑料的存在不会被作为乱扔垃圾的理由。要做到这一点,可以澄清哪些塑料可以贴上“可降解”的标签,以及使用后应如何处理。再者,欧盟委员会将确定具有明显环境效益的申请,以刺激创新和推动市场朝正确方向发展。为充分分类和避免虚假环境声明,欧盟委员会将提出统一的规则以定义和标签可降解塑料与生物可降解塑料,并将开发生命周期评估以确定其在何种条件下使用是有益的,以及此类应用的标准。最后,一些声称具有生物降解特性的替代材料,如“氧化可降解塑料”,实际上并没有被证明具有环境优势,反而会快速分解为微塑料,欧盟委员会已开始致力于限制其使用。
02
英国、美国与加拿大在生物降解塑料应用上呈保守态度
英国现阶段不支持工业堆肥包装的普遍使用,因管理工业可降解塑料包装的一般废物管理基础设施现在还不适合使用。此外,若无专门的可堆肥垃圾箱,消费者可能对如何处理可堆肥包装感到困惑,这可能导致对普通塑料的回收污染(如果在普通塑料的回收流程中混入了生物降解塑料,可以导致回收产品的质量下降或耐久性变差)与乱丢垃圾的现象。封闭环境可以成为例外,如体育赛事和有餐饮设施的工作场所,这些地方有专门的处理和收集服务。
英国学者萨拉·格林伍德指出,可堆肥包装并非如大部分人所想象般“可以变成堆肥”,事实上“它不能”,它会变成“二氧化碳、水或甲烷”,“留下少量的生物质”,是一个非常非常缓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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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存在一些尚未得出结论的问题:可生物降解垃圾的普遍增加是否会导致更多的甲烷排放?食品包装和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额外测试费用是否存在负担?以及在当前的标准中,最终进入下水道的可生物降解塑料可能会堵塞污水系统。
199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制定了环境营销声明使用指南《绿色指南》,为生产商和营销商提供关于其产品可接受的环境效益声明的具体指导。该指南适用于各种材料类型的广告和营销实践,包括可降解塑料。2011年,美国通过了一项立法,将限制使用可降解术语的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塑料产品。法律要求环境主张有明确的科学证据,指出生物降解是一个依赖于物理和化学结构、环境条件和时间的复杂过程。2012年,《绿色指南》增加了使用“可堆肥”和“可降解”等术语的例子和指导。
在加拿大,塑料袋从2013年开始在多伦多被禁止。该禁令包括“可降解、可生物降解、可光降解或类似材料”。
03
美国加州与马里兰州对生物降解塑料进行营销监管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在加州销售的可降解塑料产品的营销和标签,包括那些声称是“可降解的”或“可生物降解的”塑料产品。环境营销宣传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并符合规定的标准,以防止误导消费者关于可降解塑料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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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加州总检察长对三家公司提起了史无前例的“绿色清洗”诉讼,指出其“100%可生物降解和可回收”的表述做出了虚假和误导性的声明。根据2012年达成的一项和解协议,这些公司被要求从其以添加剂为基础的产品中移除生物降解性和可回收性的相关表述,支付和解罚金和费用,并通知客户。
位于加州西南部的洛杉矶不推荐“生物塑料”或“可堆肥塑料”产品的使用,因其不能在当地堆肥。洛杉矶路边回收计划和商业特许经营回收计划的污染物包括“生物塑料”或“可堆肥塑料”产品。
从2018年10月1日起,美国马里兰州禁止任何人销售标有可生物降解、可降解或可分解的特定塑料产品,特定情况例外;且禁止任何人出售标示为可堆肥或家庭可堆肥的指定塑料产品,除非该塑料产品符合指定标准。针对禁令,建立指定的处罚、规定对具体处罚的处分等。
此外,位于美国俄勒冈州的城市波特兰政府指出标有“可降解”“可生物降解”或“植物制成”的塑料物品不能在波特兰堆肥,且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可能等于或大于传统塑料,而且不太可能减少海洋中的塑料污染。随着“可堆肥”一次性物品技术的改进,这种情况有可能改变。
04
生物降解塑料应用应得到慎重对待
生物降解塑料实际和潜在的障碍,体现于成本、研究、政策、公众态度、土地资源、后端处理等多方面。此外,那些尚未得出结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包括甲烷排放量的增减、食品包装和食品安全问题、生物降解塑料堵塞污水系统的可能性。
联合国(UN)、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欧盟(EU)均指出生物降解塑料应用存在的难点。针对难点,欧盟(EU)尝试提出了解决方案。英国、美国与加拿大在生物降解塑料应用上呈保守态度。美国加州、马里兰州对生物降解塑料进行营销监管。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生物降解塑料的应用并不是一个简单可行的解决方案,应当慎重对待。
尾注:
[1]https://www.unep.org/resources/report/single-use-plastics-roadmap-sustainability
[2]https://www.oecd-ilibrary.org/science-and-technology/policies-for-bioplastics-in-the-context-of-a-bioeconomy_5k3xpf9rrw6d-en
[3]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52018DC0028&from=EN
[4]http://www.legislacionambientalspda.org.p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828:politica-energetica-nacional-del-peru-2010-2040&catid=33:cap-3&Itemid=3584
(任真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