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3日13:57 来源:上海慈善网 作者:张秋红
位于中国西北部的新疆地区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迥异,其传统慈善事业也有独特之处,这可从民国初年的发展状况中一窥其全貌。
与中原文化不同的是,新疆的宗教文化氛围浓厚。伊斯兰教是新疆第一大宗教。《古兰经》和《布哈里圣训》中就有大量关于慈善的规定和阐述。《古兰经》中的“你应当以善待人,像真主以善待你一样”、“真主的确命人公平、行善、施济亲属”等慈善规定。《布哈里圣训》中也有穆斯林行善义务的规定,如“凡穆斯林均应施舍”、“人体的各个关节,为感赞真主的恩赐,每日均应施舍”等。
16世纪伊斯兰教在新疆确立统治地位后,穆斯林以天课与施舍的方式参与新疆的宗教慈善活动,成为新疆慈善活动中最大的施善群体。天课在阿拉伯语中称“扎卡特”,意为“净化、洁净”,即通过天课使财产得到净化。天课是一种“奉主命而定”的宗教赋税,其目的为“利济贫乏,扶危助弱”,故又称“济贫税”。“天课”最初是自由布施的,后来发展为穆斯林的宗教义务。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每年盈余财产要按不同比例交纳天课。且规定只有8种人才能接受天课。“索德格”(施舍),也称散“乜贴”,是穆斯林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自愿向清真寺或个人施舍、捐赠财物。施舍并非法定义务,但具有强大的道德约束力,被视为穆斯林道德美好的标准之一。穆斯林在这样的宗教规范下慈善意识普遍较强。
民国初年,新疆也有很多官办救济机构,主要包括养济院、冬生所、粥厂及官店,其中养济院数量最多。乾隆四十四年(1779),乌鲁木齐地区由于人口激增带来“孤贫亦增”问题。时任乌鲁木齐都统的索诺木策凌向乾隆帝奏请,新疆养济院自此出现。光绪十五年(1889),新疆养济院设置最多,清政府在精河、乌苏、焉耆、吐鲁番、库车、英吉莎、叶城等七县相继设置养济院。民国十九年(1930),新疆共有养济院32所,收养1314人。光绪十一年(1885),巡抚刘锦棠在迪化(今乌鲁木齐)的东关、西关、南关和西大桥四处各开办了冬生所,总共收养410人。民国十九年(1930),新疆共有冬生所19处,收养1 003人。另外,光绪十一年(1885),清政府在迪化设冬季粥厂,至民国十七年(1928),伊宁县设立了4处官办粥厂,共救济贫民1 143人。
清末民初,内地连年兵荒马乱,大量难民及商民来到新疆,为求生存而形成一种互助共济的民间慈善社会组织——会馆。乌鲁木齐、伊犁、塔城、喀什噶尔、古城(奇台)、昌吉、木垒、呼图壁阜康等分别建立了各省会馆,如两湖会馆、晋陕会馆、陕西会馆、甘肃会馆、云贵川会馆、江浙会馆等。左宗棠平定阿古柏入侵至杨增新执政时期,新疆会馆发展达到全盛。新疆会馆多开展济贫、助葬与兴学,通常有“购置义冢、施棺殓葬、延医给药、助鳏恤寡、救济失业、帮助同业外乡人、给资还乡、举办义塾、惜字修路和帮助工商业者的家属等等”。助葬是新疆会馆慈善事业中最重要的一项善举。清末民初,新疆会馆所在地设有义园或义冢,如乌鲁木齐有湖南义园、湖北义园、旗奉直东义园、甘肃义园、湘军义园等。清政府废除科举制后,各省会馆承担自办学堂、培养同乡人才的任务,如1930年甘肃会馆开办中山小学;1931年,两湖会馆开办两湖小学等等。除此之外,会馆也积极参加其它社会慈善活动,如每年腊月初八到除夕期间进行施粥,灾年或战祸时积极捐资,开办收容所。
民初,新疆也不乏个人慈善活动,这些活动多由官员和富商开展。昌吉的耆老赵中和,一直坚持 “凡族中贫穷不能自存者,量力赐助。无论贤愚亲疏,必使成人自立而后已。人能由近及远之,左右数十里无穷苦逃亡者,皆其周济所致也”。“其殁也,远近赴吊者几千人云”。
民国初年,新疆以宗教慈善为主、官办慈善与民间慈善为辅,经济来源多元化,但涉及的内容不如内地广泛,且从会馆慈善活动与个人慈善活动看,新疆的民间慈善活动停留在以“善举”为主要内容的阶段,与真正的“慈善事业”还相去甚远。
参考文献:何荣《清末民初的新疆慈善事业》,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