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日12:55 来源:上海慈善网 作者:张秋红
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陕西蓝田吕大钧、吕大忠、吕大临、吕大防兄弟写就了一部村规民约,即《吕氏乡约》。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乡村规范。其实在《吕氏乡约》产生之前就已经出现了民间自发的社会组织。吕大钧在与其亲友的信中写到:“今小民有所聚集,犹自推神头、行老之目”,“今庠序则有学规,市井则有行条,村野则有社案,皆其比也,何独至于《乡约》而疑之乎?”可见,《吕氏乡约》受到了民间聚会及学规、行条、社案等约法形式的影响。《吕氏乡约》在蓝田推行,取得了一定成效。张载说:“秦俗之化,亦先自和叔有力焉”。明代蓝田人王之士说:“蓝田风俗之美,由于吕氏”。乡约逐渐成为邻里乡人共同遵守,相互协助救济的一种制度,对后世明清的乡村治理影响很大。
《吕氏乡约》内容丰富,其主要部分《乡约》包含四大章,分别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每章又分为若干细微条目。其中患难相恤一章具体包括: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和贫乏七项,是典型的民间自发相互救助规范。在乡约制度下,通过一系列教化和规范,乡约成员主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为孤老残弱者提供社会保障。而当遭遇水火灾害、盗贼、疾病时,乡约要求同约中人患难相恤,同舟共济,共渡困境。乡约中具体规定,遭遇水火灾害时,小则派人救助,大则亲自前往组织救助;面临盗贼危害时,近者则要协力追捕,有力者向官府报案,家贫者同约之人予以适当帮助,或募集悬赏捉拿的费用;同约中人遭受疾病之患时,小病可派人问候,大病则为其访医问药,甚至帮助支付费用;遭遇死丧之事时,要相互协助,无相互借贷,或以赙钱形式赠送等等。
吕氏兄弟的乡约中,村民邻里自愿加入,众人推举领导人,即“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此外,每月另选一人为“直月”,月末对有善行者加以奖励,对有过错者则加以劝改。乡约内部定期举行聚会,聚会中进行公开赏罚,对于犯错之人,记录在案以督促众人;对于不可救药之人,则开除出约。在乡约内部,“若约有不便之事”则进行民主讨论,共议更易,以此使乡人形成相亲相爱的淳厚风气。
吕氏兄弟顶着各方面的压力,在蓝田推行乡约长达5年半之久,后来由于吕大防本人病逝,乡约的推行也就此告一段落。蓝田吕氏兄弟6人,其中4人都是理学家,吕大防官至宰相,其家族具备一定的政治实力、经济实力与文化实力,是地方社会一支有力的士绅力量。而《吕氏乡约》是地方士绅组织的一种道德约束组织,目的在于以礼教的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控制。《吕氏乡约》可谓是儒学理想的实践,把儒家的“仁”的理念推行到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这与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对基层社会控制不同,是乡村社会中士绅力量对地方的自我控制,亦可称之为乡村自治。
《吕氏乡约》虽然在北宋没有得到彻底执行,但其原则与精神却延续到了南宋。淳熙乙未(1175),朱熹在吕氏兄弟《吕氏乡约》基础上作《增损吕氏乡约》,其后学弟子又进行了实践,为乡约在明清的推行准备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