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3日16:08 来源:上海慈善网 作者:王盈
宋朝的赈灾救荒措施可分为三大类,即纯官方行政性措施、市场性措施和动员民间力量的救荒。纯官方行政性的措施,是指属于官府行政职能内的赈济方式,以单面的施与为特征,较少考虑经济效率,纯粹工具性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王权象征意味;市场性的措施,是指利用价格杠杆,以供求关系为依托,符合市场规律的赈济方式,更多考虑经济效率,并注重利用价值规律的杠杆作用,以赈灾救荒为目的,工具性更强;利用民间力量的救荒措施,是指动员民间力量进行赈济的方式,国家在其中主要充当组织者,而不是物质承担者。
一、纯官方行政性措施
主要包括赈给、赈贷、赈粜、施粥、移民就粟、募兵、倚阁、蠲免、免役、宽禁捕等。其中,移民就粟是从西汉武帝时就有的赈济方式,由于需要迁移百姓,宋朝一般不采用这种方法。
赈给:将救济物品无偿提供给受助者,包括放赈、赈给等名目,主要赈给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目的在于帮助灾民度过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这在先秦时期已有此例,而此制的大规模实施,却始于宋朝。太祖建隆三年,首次“诏赐沂州饥民种、食”,此后,无偿赈给在宋境内普遍实行起来。该制度主要针对无偿还能力的赤贫者,以及饥荒较严重时的难民。赈给原则是从下及上,在下户之前,则先赈济老幼疾病不能自存之人。
赈贷:将救济物品(通常为粮、种)以借贷的方式暂时性给予受助者,以帮助其摆脱困境。本法属于生产型济助,始于先秦,宋朝的普遍实行乃自太祖建隆年后。赈贷数量视具体情况而定,方式有免息和收取少量利息两种,以免息者为多。元丰朝以前,不限灾伤分数,不限人户等第,并容借贷,均令免息。熙丰变法时,结合青苗法,规定支借常平米第四等以上户须出息,第四等以下人户方免出息。如若出息,息额为二分。元格以后,又取消了出息之令。此方式主要针对受灾面积大、灾荒程度重,却不能全部无偿赈给的地区;或者灾害程度尚不是很严重,但缺少生产资料而需贷给牛种之时。如助流民还乡恢复生产,或是安置灾民、外来人口,帮助其开展生产等,多使用本方式。其问题显而易见,主要是收贷,因赖账、人自然死亡、官吏管理不善、连岁灾害等都可导致无法依原数收贷。
赈粜:将救济米粟减市价卖于受济者,属于有偿赈济。宋时的赈粜,初时与传统做法类似,仍以调节物价为目的。随着灾荒频繁发生,逐渐成为赈济工具。该方式的施行,或为物价高涨,或为救济不够赈济条件的人户。赈粜时,通常也有一些限制条件。如时间上一度规定“若遇斛斗价高,须正月半已后方许出粜,至麦熟罢”。后改为“更不限时月.如遇在京斛价高,户部取旨出粜”。出粜数量也多有限制。常平粜法一般为每户“三石或两石”,“惟是坊郭则每日零细粜与浮居之人,每日五升或一斗”。
施粥:对受助者施以稀粥.以维持最低生存需要的方式。其起源甚早,可追溯到战国。宋朝施粥赈济运用很普遍,一般在灾民众多、粮食不足赈济的情况下实施。标准通常为每人每日五合米以下。较之无偿赈济来说,本法成本较低,但问题也较多,如集中施粥有碍农时;众人聚集,易发生疾疫;人多难以组织等,故一般不考虑使用。不过,在饥民众多而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仍要采取施粥的方式进行赈济。
募兵:或称军赈,即遇灾荒年月,募饥民为兵,属于间接性的赈济方式。该政策的确立始于宋初,为太祖所定。由于该政策是太祖所制定的“守内虚外”基本国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后一直得以贯彻执行。
倚阁:指政府对应征赋税暂时延缓征收。宋人常行此法。倚阎数额一般视户等高低、税额多寡而定。大体说来,纳税额低之下户所倚阁之数额大,而纳税额高之中上户所倚阁之数额少。倚阁对象,从原则上看并未分户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倚阁多为中产以下之人户。
蠲免:或称蠲放,即官府免除应征赋税及所欠官府钱物。先秦时已有类似思想。宋朝的倚阁次数很多,数额巨大,各地经常采用此法救荒。宋人所谓“议所以予民,不若宽所以取民”即此法,其始于宋初平定江南后,遂普遍实行起来。赋税蠲免原则,一般依据灾伤分数,各户等都可以得到蠲免税赋的救济。
免役:通过免除受济者的徭役而进行间接济助。由于宋朝民户所负担的徭役较前代为少,且不少都以雇佣的方式进行,所以免役救济法实行得并不多。比较多见的是春季治河工役,所征人夫数量较大,被称为“春夫”。若遇灾荒年月,民户往往忙于觅食求生.若此时仍差以徭役,则难以苟活,故免役也是灾荒赈济之法。
宽禁捕:对因饥饿而犯法者实行宽减刑罚,为赈济灾荒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属于赈灾救荒的配套措施。宋朝重视社会稳定,往往于灾荒年月实行此法,以辅助救荒。同时主张用合乎经济规律的方法解决贫富双方的矛盾,即允许富民收息放贷,鼓励储蓄,以从根本上解决饥荒问题。
以上行政性赈济方式,从起源上看大多始于先秦时期,见于《周礼》,但宋朝自身又在此前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
二、市场性措施
主要包括罢官籴、弛禁榷、招商(减商税)、以工代赈、禁遏籴等。
罢官籴:即暂停每年官府例行收购粮食,以此使粮价不至过高。每当灾荒发生时,米价必然腾贵,此时官府若是实行官籴,无异于火上浇油。因而灾荒年份停罢官籴,不失为平抑粮价之良法。
弛禁榷: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放松国家对专控商品的垄断经营,使饥民借贩运该类商品之机而取得生活资料;二是开放国有以及私有山泽林地,任饥民采食谋生。宋朝即先是官府放松对盐、茶、酒、矾、铁等重要商品的专控,使民间得以借此经营谋生。其次是开放公私所属山林塘堰,使饥民自行采食,以助度荒。
招商:即在灾荒时节利用商人力量平抑物价。其特点在于不是用行政手段强迫商人就范,而是允许商人牟利,通过商人自发的求利行为使物价自然平衡。官府只要向商人发出有关信息,不抑物价,不强追商人粜卖即可。此方式在宋以前各代较少见到,但被许多宋朝官员采用。随着商人实力增强,宋廷规定:对贩往灾荒地区的物品,尤其粮食,给予减免商税的优惠,以鼓励商人积极向灾荒地区贩运粮食物品。而根据不同灾情,所减免的商税也有所区别。有时地方官员还主动与商人合作,或向商人质贷赈济本钱,或直接委托商人贩运粮食。
以工代赈:简称工赈,即饥民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有偿赈济方式。主要方法为有偿雇佣饥民兴修工役,间接帮助饥爵度荒,春秋时已有行之。由于其优点明显,很快得到推广。此外,还有两种类似的方式,也是通过使饥民付出劳动,取得报酬,从而间接地达到赈济的目的。一为收购饥民手中的物品;二为减免饥民兴贩物品之商税,这种减免商税与招商赈济的减税不同,前者是减免饥民兴贩物品之商税,使饥民能以劳动获取报酬,以度荒岁;后者则针对商人而言,目的在于鼓励商人积极贩运粮食物品,以达到间接赈济灾荒的目的。
禁遏籴:即禁止各地阻止粮食出境。通过地区间的粮食流通,使丰稔之地的粮食流向灾荒地区,从而达到赈济灾荒的目的。此法唐、周时曾已行之,并不多见,宋时则常行此法。两宋时期,由于水旱无常,各地为了提防灾荒,即便是丰年稔岁,也往往不许本地米斛出境。为此,有识之士屡倡“禁遏籴”之议,一些地方官员也以实际行动反对以邻为壑的遏籴做法。后朝廷屡降禁遏籴之令。
以上市场性措施,多为宋朝首创,即便是前朝所创者,宋人也有较大的发展。从时间上看,上述措施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增多。北宋前期,市场性措施较少,而以纯官方行政性措施为主。到北宋中期以后,即仁宗皇帝之后,熙丰变法开始,更多的开始使用市场性措施,其现实原因是经费紧张,不得不转而依靠市场力量辅助救荒。
三、利用民间力量的赈济措施
主要是指劝分或劝粜之法,即劝谕有力之家无偿赈济贫乏,或减价出粜所积米谷以惠贫者。有时两者难以区别,统称劝分。春秋时已有类似事项,西汉时则正式采用。
宋以前各代劝分之法行之甚少,而宋朝开始大量实行,并制订了相应的法规制度,以保障此法的顺利实施。宋朝行此法始见于真宗天禧元年,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称作“纳粟补官”。是年四月,“登州年平县学究邓巽(河)出粟五千六百石赈饥,乞补第巽,不从。晁回、李维上言,乞特从之,以劝来者,丰稔即止。诏补三班借职。自后,援巽例以请者皆从之”。此前,也制定了对劝分有功官吏进行奖励的措施。是年三月,“诏诸州官吏如能劝诱蓄积之民以廪粟赈恤饥乏,许书历为课”。自此以后,正式形成制度。从绍兴至乾道,宋廷曾数次制定了优厚的劝分赏格,以鼓励民间有力之家积极出粜赈济灾荒。而劝分赏格对于不少富民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但实际劝分过程中,也存在强制性的成分,如强制干预出粜价格,强行确定出粜数量,甚者,对于不愿认粜者,处以刑罚。
总体上看,中国古代荒政传统在宋朝发生了明显改变,即从传统的以国家行政为主的赈济方式,开始向调动市场、动员社会的全方位赈济方式转化,是我国古代荒政传统的一次重要转型。这体现在多个方面,就性质而言,虽总体仍未脱离统治者恩赐的性质,但已开始向国家义务方向转化;从制度建设上说,传统荒政的措施多为临时性的被动举措,而宋朝虽总体上仍未脱离被动性的救济属性,但由于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荒政法规制度,从而使宋朝的荒政显示出前所未有的主动性和制度化。此外,就荒政措施的属性而言,已开始向多元化方面发展。即,除了传统的纯行政性措施,开始更多地运用市场性措施和动员民间力量辅助救荒。
参考文献:
张文.两宋赈灾救荒措施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进程[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