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氏义庄——延续800多年的奇迹

2014年12月1日13:28 来源:上海慈善网 作者:张秋红

  皇佑二年(公元1050年),范仲淹第三次被贬,于原籍江苏吴县捐地1000多亩,创立范氏义庄。此后,虽历经战乱、朝代更迭,范氏创立的义庄却始终延续。到清朝宣统年间,义庄拥有义田5300亩,运作依然良好。延续800多年的范氏义庄是民间慈善组织的典范,对此后的民间慈善产生了重大影响,“苏郡自宋范文正公建立义庄,六七百年间世家巨族踵其法而行者,指不胜屈”;“自明以来,代有仿行之(范氏义庄)者,而江以南尤盛。”总结范氏义庄的历史经验对当代的民间慈善组织亦有一定的启示。

  一、科学管理,组织高效

  1、公平选拔

  范仲淹在义庄手定“规矩”中规定:管理人须经家族各房公推共举,再由家族长老遴选出来。这种选拔方式是中国古代相对民主的选举方式,不仅确保了管理人具有广泛的家族群众基础,也确保了任职者为正派、公道、有声望者。范仲淹之后,范氏义庄的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者人数不断增多,到清代乾隆时已有庄正、庄副、主计、司事、委员、执役、保管等职位,但是管理者依然严格按照初定时的规矩选拔管理者。

  2、民主监督

  范氏义庄权责分明,形成了相互监督的有效管理机制。范氏义庄“规矩”载明,管理者独立行使义庄粮物的收支分配权力,不受他人干扰。权利明确的同时,责任也是相对的,这样方便了群众的监督。范氏义庄“规矩”还载明,管理人的报酬取决于其工作成果,而其工作的好坏又取决于族人的评定。族人有权告发管理人的不公正行为,交由全族人判断,这就对管理人形成了很强的督促力。相反,管理人对族人也有一定的监督权。对违反义庄规定的族人,管理人可通过与族中长老商议,根据其违规的轻重,或削减其受资助的额度,或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或将其送官交由官府法办。

  3、财产独立

  范氏义庄财产独立,有利于维护族人团结。“规定”不允许族人租种义庄的田地,以避免因田租发生争执;它还规定义庄不得购买族人自有的田地,避免致族人于贫困。

  这些举措科学、高效,显示了范仲淹在慈善事业管理上的超人智慧。

  二、随事立规,因时创新

  范氏义庄初设时,范仲淹曾在手定“规矩”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收入支配的范围和标准。范氏义庄虽有个别条文涉及到扶贫济困的地方,更多的则是惠及整个族人。义庄向族人提供的救济有7个方面:领口粮、领衣料、领婚姻费、领丧葬费、领科举费、借住义庄房屋、借贷。但义庄只是保证族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无限制的提供支援。

  随着历史变迁,范氏义庄的一些条文越来越显示出其局限性。为此范氏后人多次修改、续定“规矩”。仅范纯仁(范仲淹的次子)兄弟时期,就有十续规矩,也就是平均每四年左右续订一次。这些修改、续定涉及的内容或支持子弟参加科举考试,或监督掌管人,或完善领取制度,或处罚虚报冒领人,条款非常详细。乾隆时范氏《增订广义庄规矩》中特别强调了对贫病族人的照顾问题。可见,在义庄运行六、七百年后,对其“规矩”的修改仍在不时进行。由于“随事立规”,因而范氏义庄的“规矩”富有很强的时代性和适应力。

  三、忠厚传家远,诗书继世长

  范氏家族要处罚族人、修订义庄条款时,都需先在家族祠堂向范仲淹的灵位禀明,然后施行。可见,范仲淹一直是义庄的精神领袖。事实上,创立义庄只是范仲淹的义举之一。范仲淹未显贵时,就博施济众,他担任右司谏、陕西经略安抚招讨副使、参知政事,及邓州、杭州知州时,就用俸禄、赏赐所得救济穷人。欧阳修评价范仲淹说:“公为人外和内刚,乐善泛爱。临财好施,意豁如也”。《宋史》说:“自古一代帝王之兴,必有一代名世之臣。宋有仲淹诸贤,无愧于此”。范仲淹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其廉洁自持的道德情操和民胞物与的博大胸襟是范氏义庄传世的精神动力。

  而范氏的后人亦继承了范氏良好的家风,范仲淹次子范纯仁品行高洁,心地善良,曾两度为相,义田由原来的一千亩增至三千亩。《宋史》本传云:“范纯仁‘自为布衣至宰相,廉俭如一,所得奉赐,皆以广义庄’”。两宋之际,受战乱的影响,范氏义庄遭到破坏,南宋宁宗庆元、嘉定年间,范仲淹五世孙范之柔和范良器等合力重整义庄,善加经营,恢复了范庄原来的规模。明末范允临、清初大同知府范瑶等都在义庄维护中发挥过领军作用。

  四、官府支持,管理保障

  在皇权控制一切的封建时代,范氏后人积极争取官府的支持,为义庄的生存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在环境。治平元年(1064年),范氏义庄创立十五年后,鉴于义庄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范纯仁上书朝廷说:“今诸房子弟有不尊规矩的人,州县既无敕条,本家难为伸理,五七年间渐至废坏,遂使子孙饥寒无依。”他请求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违犯规矩之人,许令官司受理”。这一请求得到了朝廷的支持,从此义庄规矩以朝廷为实施保障。为此,范氏子孙刻石于天平山白云寺范仲淹祠堂之侧以记其盛,告诫“子子孙孙遵承勿替”。朝廷的支持使范氏义庄获得了诸多经济上和道义上的特权,比如赋役上的蠲免和礼节上的尊崇等。义庄也在客观上帮助朝廷维护地方稳定。

  范氏义庄的公平选拔、民主监督、财产独立、科学决策、精神丰碑等是令义庄延续至近代的重要原因。范氏义庄能够在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因时而化,不断对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使它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这些都是当代民间慈善组织应当学习借鉴的。

  参考文献:

  贾道民《范仲淹父子与范氏义庄》,2008-第二届中国范仲淹国际学术论坛。

  张军《范氏义庄作为慈善机构何以运转800余年》,《法人》,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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