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官方的医疗救助

2015年8月31日15:20 来源:上海慈善网 作者:王盈

  元代官方的医疗救助措施主要体现在医疗救治、综合救助和政策性优免三个方面。贫病之民、病军和病囚的日常救疗由专门机构惠民药局、广惠司、广济提举司、济众院、养济院、安乐堂等承担,疫区病人的救治工作主要由地方官员负责。患病者在迁徙、酒禁、夜禁、刑罚等方面可受到一定的减免和优待。

  一、官方医疗机构的救疗

  元代为贫病者提供医药救助的最重要的机构是各地惠民药局,又称惠民局、惠民司,其基本运营和管理方式主要参照金朝的惠民司和南宋的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以疗贫民”。

  元代惠民药局最早设立于太宗九年,“始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璧、齐揖等为局官,给银五百锭为规运之本”。世祖前期,在两京和有的地方设立惠民药局。中统二年,“诏成都路置惠民药局。遣王佑于西川等路采访医、儒、僧、道”。同年设大都惠民局,“秩从五品,掌收官钱,经营出息,市药修剂,以惠贫民”。中统四年,“立上都惠民药局”,品秩同大都局,“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各路惠民药局由太医院统领,有的州县也设局,但时设时废。大德三年,成宗下诏:“贫民病疾,失于救疗,坐待其毙,良可悯焉。宜准旧例,各路置惠民药局,择良医主之,庶使贫乏病疾之人,不致失所。”于是,各路复设惠民药局以救疗贫病之民。具体管理和配置为,“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

  中统五年《通制条格》载:“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前诏已尝及之。今仰中书省令随在官司勘当,委实贫穷不能自存者,给降赡济口粮,有疾病命官医调治,其药物惠民局支给”,即由惠民药局为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鳏寡孤独提供药物救助。大德七年九月规定:“病囚合用药饵,与贫病之人一体于惠民药局内请给,合该价钱,于本局营到利息钱内通行准除相应”,说明病囚的药物也由惠民药局提供,而象山县惠民药局负责“病民囚”。

  为京师贫病者提供医药救助的机构是广惠司。广惠司是服务于皇室的正三品级回回医药机构,“掌修制御用回回药物及和剂,以疗诸宿卫士及在京孤寒者”。前身为拂林人爱薛创立的京师医药院,世祖至元十年,爱薛请求“立广惠司以济疾苦无之民”。于是京师医药院改名为广惠司,“是为西医流行中国之始”,使得京师地区的贫病者有机会接受西医的救疗。此外,服务于东宫和后宫的医疗机构广济提举司也为贫病者提供药物,“掌修合药饵,以施贫民”。

  二、其他官方机构的综合救助

  元代设立有济众院、养济院,是对鳏寡孤独、老弱残疾、贫穷者的收养机构,最初沿用宋代济众院、居养院之名,也为贫病者提供住宿、衣食、基本生活用品、医药、护理、丧葬、养老送终的综合救助。有的养济院是元代官方新建,更多是在前代基础上改建或重建的。如丹徒县养济院“在长桥西,即旧中山酒务。屋凡八十五间,皇庆元年改置”;奉化州养济院“在州东北五里,宋元符间建,归附后毁。大德四年,监州察罕重建,屋凡二十一间”;慈溪县养济院“在县治西南,至大四年重建”;定海县养济院“在县西北一里旧社坛基,至治年间重建”。

  安乐堂是为病军提供住宿、饮食、护理、丧葬等的综合性机构,类似于兵站医院,主要设在服役军士的往返途中,“各处安乐堂,益为过往病军所置”。至元十六年二月,世祖“诏湖南行省于戍军还途,每四五十里立安乐堂,疾者医之,饥者廪之,死者藁葬之,官给其需”。为了保障士兵的战斗力,有的安乐堂设在军中,配有专门管理病军医疗事务的官员和护理人员,“各翼并都镇抚司起盖安乐堂,将护病军人每五名,将军一名,前“扶持,仍委年高谨厚头目一员充司病官,将引医工朎候官给药饵调治”。安乐堂除了救治、照顾病军外,有的也兼顾患病的流民。如元代镇江府金坛县,除设立有养济院外,“又安乐堂二:一在税务南,大德三年创置,隶总管府,屋凡三间,以处流民之病者;一在前军寨内,大德八年创置,隶万户府,屋凡七十二间,以处军卒之病者”。

  三、官员的疫病救助

  据统计,元代至少发生疫病66次,往往伴随于水旱、饥荒和战乱,导致被灾人员数目大、破坏性强。如成宗大德元年,“河间之乐寿、交河疫,死六千五百余人”;至顺二年四月:“衡州路属县比岁旱蝗,仍大水,民食草木殆尽,又疫疠,死者十九”;至正十四年:“江西、湖广大饥,民疫疠者甚众”;至正十八年:“京师大饥疫,时河南北、山东郡县皆被兵,民之老幼男女,避居聚京师,以故死者相枕藉。”

  由于疫病不仅危及普通民众的生活,甚至或威胁社会生产和政治稳定,因而颇受统治者重视,军政官员每逢疫病产生需为疾疫患者遣医送药、发仓赈饥。中央官员巡视地方时也要注重疫区民众的救治。如中书省宣使义坚亚礼至元十五年:“使河南,适汴、郑大疫,义坚亚礼命所在村郭构室庐,备医药,以畜病者。”王伯颜“行省驻建康,时江东大疫,居民乏食,乃开仓振饥,发医起病。”

  四、优免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给予病人的直接救助外,元代朝廷还有一些间接优免措施。

  首先,在官方组织的人户迁移活动中,贫病者可以免迁;被主人抛弃的患病俘掠人口,可以被人收养、脱离主家;走失的俘掠人口统一收监,患病若无人认领者,还可以获释。

  其次,在元代统治者鉴于自然灾害严重而实行酒禁时,考虑到病患者需要用酒进行治疗、缓解病痛等,元代统治者会放松酒禁之令,并为需要用酒喝药治病的百姓提供一定量的酒。

  其三,针对刑法禁令中的夜间治安的管制制度,急需诊疗的病人、产妇可不受夜禁的限制。

  其四,对于罪犯若患有疾病,还配有相符的措施以促使病人尽快恢复健康。如:患有精神疾病者可减免刑罚;若监狱服刑的囚犯患病,在发放食物时给予特殊照顾;患重病的囚犯可摘除刑具,让一两位家属来狱中照料,如不遵照上述制度导致囚徒死亡的,相关责任官员要分别治罪;被判流刑的囚徒若途中患病,要请“良医”医治,待痊愈后再上路。

  由此可见,元代的医疗救助体系虽以承袭宋朝为主,但自身也有所创新,如创设了回回医药机构广惠司和病军综合救助机构安乐堂等。而必须承认的是元代官方对病患者救疗和优免措施的作用实为有限,许多救疗措施难以覆盖到中小州县和偏远地区的民众,确存在官方救疗不到位的情况。

  参考文献:

  李莎.元代官方对患病者的救疗与优免措施[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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