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10:31 来源:上海慈善网 作者:钟欣
佛教传来东土之后,中国的医疗中就多了僧人医疗这一个类别,它与传统的医疗(包括官医和民间医人)、巫医、道医并列为四个医事系统,他们各拥有程度不同的医疗资源。
唐宋时期,唐代官医仅到达州的层级,有些偏远的州可能还未设置医学教育;宋代的医事制度中与庶民医疗有比较直接关联的是各州县的医生、驻泊医官,各地的官设平价药局“惠民药局”。(按:惠民药局源自于北宋时代的熟药所与和剂局。惠民药局主要面向普通民众,朝廷对其实行补贴政策,使其出售的药物远远低于市场价格。除了卖药外,惠民药局配有医官兼给患者治病,是宋元时期最主要的慈善医疗机构。)然而,这些制度或者无法完全落实,某些偏远的州县甚至没有医事人员,使得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与唐代无很大区别。此外,宋代各地驻泊医官(宋朝时由京城派往地方参与医疗服务的医官,一般为两年一任)人数也很有限,大洲四人,小州才两人,又由于医人畏惧到偏远地方上任,有的地方驻泊医官不足其数,有的地方甚至没有驻泊医官。宋代官方医疗最为人称道的,是惠民药局的设置。不过,必须注意的是:宋代官方药局集中在都城开封、杭州,以及州、军治所的城市,并不及于县城。再则,有些地方的药局晚到南宋,甚至南宋末年才出现,使得这项官方提供的医疗资源在空间的分布上也是不均衡的。因此,当后人在赞叹惠民药局设置之时,应同时考虑到政策的落地,惠民药局的普及性,各地惠民药局设置的时间及其分布的地点,才可能对这一政策的效果有完整的评估。
在官医不能充分提供庶民医疗救助的情况下,百姓只好转而找民间医人、道医、巫医或僧人。由于闾阎医人(即民间医人)收费并不便宜,有时也不能保证药材的品质,或是价格昂贵,使得人们比较乐于寻求寺院和僧人的医疗。就医疗费用而言,僧人或是免费以医疗济人,或是随病者的能力给钱;加以寺院中或是有药园,或是有救济性质的“药藏”,药品不虞缺乏,而且质量上也大都可以信赖。由于有人向寺院,所以也有重症者在寺院中过世,这也是唐代墓志铭中常见到卒于寺院的缘故了。
从南北朝以来,僧团逐渐掌握了实质的医疗和宗教医疗资源,即使唐朝官府对于贫民的医疗救济,也还需仰赖佛教寺院和僧人的协助。唐、宋时期都有与医疗有关的贫病救济机构的设置,它的性质是社会救济,而不是一般庶民的医疗。值得注意的是,唐、宋国家设置贫病医疗机构机构,其来源是佛教,从名称上即可辨识,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宋代的“福田院”、“安济坊”等都是佛教的名词。这些贫病救济机构的运作,也都与僧人有关。唐代悲田养病坊设在各州、县的寺院内,由僧人主持,官方给予一笔本钱滋息,主要用来支付药费。
入宋以后,僧人在官方的医疗救济机构“居养院”、“养济院”等中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宋代的贫病救济机构系由官员主持,而由僧人辅助,官方派有官医看病,僧人只能做“煎煮汤药、照管粥食”这类照顾病人饮食、给药的事情。另外,由地方官员所开办的贫病救济,也还是仰赖僧人作为“看守僧”以照顾病患。例如,健康府有两所救助旅行中的病患的处所,称为“安乐庐”。这两所都是由沿江制置使、江东安抚、知健康府、行宫留守马光祖分别在理宗宝佑四年(1256)和开庆元年(1259)创设的。这一医疗救济机构由官方出资,请官医诊疗,但在病人照顾方面,则由僧人负责。僧人转而成为官方医疗机构中的服务、使役的人。
僧医和官医、闾阎医人、道医、巫医并列成为人们寻求医疗的对象之一,乃至于唐、宋时期国家的贫病救济机构养病坊、福田院等,都借助于僧人的资源,由此可知佛教僧人在这一时期的医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唐入宋,僧人在国家医疗机构中从主导的地位转为辅佐的角色,也可显示出国家对僧团宣示主权的行为。这个变化除了从争夺医疗权的角度来看之外,也应配合宋代的佛教政策来考虑。宋代对于寺院、僧团的控制运较唐代为甚,如宋代寺院分为律寺、禅寺、教寺三种类型,寺院如欲更改其形式,都必须得到朝廷的许可,这与唐、宋政权的性格,国家与佛教关系之转变都有重大关系,可作为考察唐宋变迁的另一个视角。
摘编文献:
刘淑芬著“唐、宋时期僧人、国家和医疗的关系——从药方洞到惠民局”,载李建民主编《从医疗看中国史》,中华书局,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