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11:18 来源:上海慈善网 作者:钟欣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慈善”的传统。原始社会“自然地养成了在氏族内,所有成员一视同仁、绝对平均的狭隘的平等思想”。先秦儒家仁义学说、佛教因果报应学说与慈悲观念构成慈善事业的动力机制。至明清时期,慈善机构与组织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沭阳县亦如是。“沭阳”地名的设置可以追溯到东魏时期。“东魏武定七年(549年)置沭阳郡,北周建德七年(578年)改为县。以其县治在沭水之北,水北为阳,故名沭阳。”明朝时期,沭阳县隶属于淮安府,清时改隶海州府。
存老恤孤类
在慈善传统中,老人与幼儿是救助的首要对象,因而存老恤孤的慈善组织,在经过历史的沉淀和发展之后,相较其他也更为完善详备。明清时期,沭阳县存老恤孤类的慈善组织主要包括养济院、育婴堂、从善堂和义学。
1、养济院
明代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就曾下诏:“鳏寡孤独废疾,及无田产,民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五年五月,诏天下郡县置养济院。因其收容对象多为老人与婴幼儿,曾称为“孤老院”,后更名为“养济院”。明成祖时,养济院在“天下府州县俱有”。 《康熙重修沭阳县志》载:“养济院在治北”。《嘉庆海州直隶州志》载:
“养济院在治北。洪武八年,知县马希颜建。正房三间,门房一间,东西廊房各三间。每年冬衣花布银八两。万历二十八年,知县徐可达重修,增其衣粮,因兵火久废”。《民国重修沭阳县志》中关于养济院的记载与《嘉庆海州直隶州志》内容相同。只是将养济院归于善堂类,“善堂有三”,即养济院、育婴堂与从善堂。
中国自古就有尊老的传统,自周代开始,养老已经由自然向制度发展。历代统治者一度提倡“以孝治天下”。秦汉时期,政府通过向老者询问治国之道、赐予老年人珍贵的肉食、减轻赋役等措施体现对老人的尊重和敬爱。同样,因为婴幼儿对国家未来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历代统治者对孤幼者也很重视。明清时期的养济院是对尊老爱幼传统的延续。但此时养济院已经转变为以收容老人为主。
2、育婴堂和从善堂
《民国重修沭阳县志》载:“育婴堂在城内。康熙四十五年,就旧百子堂改建,久废(唐州志)”。《民国重修沭阳县志》载:“从善堂在城内后街永寿巷内。光绪二年无锡李秋亭、杨殿臣来沭办义赈创设,出钱三百千,为之倡。知县庐思诚捐廉助之复由邑人士捐集,得款数千千,存典生息,邑绅程培贤、董其事。有鳏寡孤独废疾者,岁酌子以存恤死者者,施以棺席。宣统三年,提其款充围防费。堂遂废,有田四十亩为李秋亭购助(儒学训导宿迁黄亨业有从善堂记文,见金石)。
据此资料可知:第一,沭阳县育婴堂为百子堂改建;第二,从善堂非本县的人建造;第三,从善堂建堂之初,钱粮来自于官绅的捐助,
管理则由本县的士绅负责,后因钱款挪用被迫废除;第四,从善堂的收容对象非常广泛,包括老幼病残,鳏寡孤独,其功能也比较健全,收容者死后还施予棺椁。
3、义学
《民国重修沭阳县志》卷四“学校志下义塾附”记载了沭阳县义学的情况。
义学馆。“义学馆在县署西街南。道光二十九年知县陆武曾用罚款建瓦屋九间,草屋六间”。“义学馆”亦即“义学”。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知县用罚款建义学馆。此处记载比较模糊,只说“罚款”,但并未标明是罚何种款项,所罚是银钱或粮食,建馆后是否有盈余或不足等等问题。
义学。“义学三处,一在城内准提禅院;一在东福缘巷;一在南蜡神庙。光绪四年知县庐思诚设立。光绪三十二年知县俞都改办学堂”。“义学七处,光绪七年由监务拨款设立。一在高流镇,一在阴平集,一在子埠镇,一在钱家集,一在胡家集,一在马厂,一在高家沟镇。十八年以无款停止”。
家塾。“程氏家塾在东城门外。程氏宗祠旁邑人程立炜设立。氏家塾在颜家集,吴氏宗祠旁邑人吴九龄设立”。家塾是私塾一种。据史料可知,程氏家塾与吴氏家塾都是宗族内设立。一般塾师在自己家里或借用祠堂庙宇开馆设学。私塾仅收纳本宗族的孩童入学,一般会收取“束脩”,可以是实物,折为现银,都比较便宜,在家庭承受范围之内,特别困难的学生或许可以免费。
养病丧葬类
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发展到明清时期,已经达到鼎盛,形成了一套生老病死皆有救济的较为完备系统。“生老”的慈善组织如上文的育婴堂、养济院,“病死”慈善组织即为本章将提及的惠民药局、漏泽园等。
1、惠民药局
南宋嘉定三年(1210年),福建省安溪县令陈宓在县城中门内外分别创办和剂局和惠民药局,进行诊病施药。明洪武三年(1370年),“置惠民药局,府设提领,州县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之医药”。《嘉庆海州直隶州志》载:“医学内有药局与阴阳学邻,今并废。”由此可知,明朝惠民药局是由政府建立的,行医施药之人也由政府选派。“洪武三年,命天下州、府、县开设惠民药局,拯疗贫病军民疾患。”政府在下诏时虽言明,惠民药局的救助对象是贫病的军民,但在具体施药时却倾向于贫困的军人。此外,沭阳县的惠民药局都立于医学之下,受医学管理的制约,因而施药惠民的功能有限。
2、漏泽园
漏泽园是官府设立,掩埋无主尸骨的慈善组织。《嘉庆海州直隶州志》载:“漏泽园四园,各一裁定亩数,各有石界。万历十七年,知县苏生明置,后废。”明朝洪武年间,政府禁止焚烧尸体,除瘟疫时期,无论老死或病故,一律实行土葬。因郡县皆有贫民,存在无钱无地埋葬至亲,或无主尸骨未有收殓的现象,在此情况下,政府或慈
善团体或族人出资,选择城郊空旷的地方立为坟场,为贫民葬亲,掩埋无主尸骨,因而称为“漏泽园”或“义冢”。
仓储备荒类
古代社会,人民的生活劳作依赖于自然。人们预测自然灾害的能力非常薄弱,对自然灾害只能采取灾前预防、临灾救助和灾后善后的措施。仓储备荒的作用主要是灾前预防。秦汉以来,各王朝在备荒救灾的过程中,积累了经验与教训,仓储制度也日趋完备。明朝以前,常平仓、社仓和义仓等业已存在,预备仓为明朝首创且独创的仓制。
1、预备仓
《康熙重修沭阳县志》载:“预备仓三所,一在治东一里,一在治西一里,一在治南一里。”《民国重修沭阳县志》卷一载:“仓旧有三,一在治东一里,一在治西一里,一在治南一里。”预备仓的主要作用就是贮粮赈灾。明代沭阳预备仓年久失修与就地重建频繁,可见政府对预备仓的重视。
2、盐义仓
《康熙重修沭阳县志》载:“盐义仓十所。”《民国重修沭阳县志》卷一载:“盐义仓十所,下寺镇,庙头镇,东流庙镇,桑墟镇,黄军营镇,独树镇,颜家集镇,新挑河镇,高流镇,札下镇。万历十六年,知县苏生明条陈与人烟凑集,每遇夏秋,令各镇公直耆老劝化居民,有田一顷,出粮一斗,收贮各仓,四时举账。不愿出者听之。”
明末清初,盐义仓的影响较大。沭阳县建十所盐义仓。作为慈善
组织,盐义仓的经费一般来源于捐助。万历十六年(1588年),沭阳县知县在夏秋之际,令各镇德高望重的老人劝化居民,在丰年时,家有田地一顷,就拿出部分的粮食贮藏在仓中,以备赈济;各家所捐钱粮逐一记账,定时公布;捐助是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进行,劝捐而不勒索。这体现了慈善事业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原则。
3、便民仓
《康熙重修沭阳县志》记载:“便民仓,旧在府治河北。”《民国重修沭阳县志》卷一载:“便民仓在淮安府治河北。天顺七年知府杨泉因兑运在淮安府水次僦屋交漕,改建于清河县。水次县丞林腾督工盖廒房十四间,官厅门楼具备就彼收粮交兑,官民称便。久废。”天顺七年(1463年)以前,沭阳县没有固定的仓廒存放漕粮,往往在漕运前“僦屋交漕”,即租赁房屋存放所交漕粮。此法多有不便。知府杨泉有鉴于此,于清河县建便民仓收粮交兑,后因经费不足、维护不当等原因废弃。
4、社仓与义仓
《民国重修沭阳县志》卷一载:“社仓在乡镇凡二十四(唐州志误作二十三),久废。见于前志者。辑山镇五社,兴隆镇一社,八堰庙镇二社,庙头镇一社,黄军营镇一社,十字桥镇一社,读书镇二社,子埠镇一社,桑墟镇一社,东流镇九社。”《民国重修沭阳县志》卷一载:“又兴义仓。万历二十年,知县徐可达增建并久废。”《民国重修沭阳县志》卷三载:“又有社仓散在各乡镇,凡二十三。”
沭阳县社仓数量较多,分布较广,散落于各乡镇。卷一记载有2
4所,卷三记为23所。而两卷所列乡镇名称一致,社仓数量相同,合计为24所。
5、常平仓
《民国重修沭阳县志》卷一载:“雍正十一年,知县林瑛因治北后街旧仓三十间建常平仓,又以治东旧仓五间易治北民地三亩有奇,共建十三廒,凡三十五间。乾隆十八年知县温葆初申请重修。……光绪七年,知县杨凤朝重建。”《民国重修沭阳县志》卷三载:“张志所载关于仓储者均久废……所可稽者惟常平仓。其始创暨重修均详。建置门兹考其积贮定额。自乾隆十八年,贮谷二万石。”
清朝仓储制度中,常平仓发展比较连续且长久,并有详细的史料记载。雍正十一年(1733年),知县建常平仓,共56间。乾隆十八年(1749年)重修。光绪年间,常平仓持续发展。但自此以后,常平仓元气不继,终至衰落。
结语
北宋绍兴元年(1131年),绍兴府首先创立养济院,当时其主要职责是居养和安济,收容对象非常广泛。但到了明清时期,养济院的功能下降,明朝“养济院的原意也并非如宋代的收容所有贫病之人,而主要是收养老人”。对于沭阳县养济院屋舍数量、收养对象、名额等,文献记载很少;而管理制度、办法等则几乎没有记载。育婴堂、从善堂等亦如是。义学在发展的过程中效果显著,但往往因缺少经费而中断。
明清时期,沭阳县还设有惠民药局与漏泽园。惠民药局向军民施药,因为政府管理严格等原因,惠及贫病的人数有限。漏泽园掩埋尸骨的贡献很大。在混战和灾害频繁时期,漏泽园几乎遍布各乡镇。
明清两朝仓储备荒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系统。沭阳县的仓储类型较多,仓储制度较为发达,但能够持续发展的仓制并不多。预备仓、便民仓、社仓等,因经营不善,或经费不足,或官吏腐败等各种原因,无以为继,最后形同虚设,名存实亡,或直接被废。相较而言,常平仓与盐义仓的生命力较为顽强。常平仓自洪武年间创建,其中经历过多次坍圮和重建。至清代时,其经费来源已十分广泛,有官民劝捐钱粮以及“发典生息”。盐义仓初由商人创建,在经营过程中,其鼓励捐助、公开账簿等公平、自愿、公开的原则经营,使其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在灾荒时也显示了重要的作用。(钟欣摘编)
摘编文献:杨凤銮著《明清时期沭阳县慈善组织发展考略》,载《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5月,第14卷第5期.